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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40266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 日期:2024-10-1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黄振辉代表:

  您提出的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40266号建议《关于加强治理平台存在大数据杀熟现象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建议》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委网信办等单位分别办理。经研究,我局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建议》提出:“治理大数据‘杀熟’,要提升监管强度,强化日常的制度约束。建议建立健全完善管理规章和制度机制,出台针对性的条例或管理办法,对破坏规矩、踩法律红线的平台给予制裁惩处。”该建议对进一步建设放心消费环境,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已通过特区立法加强对平台大数据杀熟乱象的规制。《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市场主体不得利用数据分析,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交易相对人的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的;(二)针对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开展优惠活动的;(三)基于公平、合理、非歧视规则实施随机性交易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所称交易条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对人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信用状况、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差别。”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也规定了对应的处罚内容,明确“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万元;并可以依法给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对交易条件相同的消费者实施差别待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区法规相关规定有利于遏制平台通过大数据杀熟侵犯消费者权益,为治理平台大数据杀熟提供了有力的立法保障。

  感谢您对我市立法工作的建议,我局将继续做好有关立法工作,促进我市法治建设进一步发展。

  此函。

深圳市司法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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