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琳等代表:
你们提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化管理深圳电动自行车的建议》(建议第20250727号,以下简称《建议》)的建议收悉。《建议》由我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局职责和权限的事项,答复如下:
《建议》提出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建议一是要因地制宜地细化电动车的规范性管理,从电动自行车的售、行、停等方面,通过制度文件,规范管理界限及管理要求;二是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更新相关管理条例,实现制度条例及时更新到位。
对此,我市已将《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列入《深圳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当年拟提请审议项目”,我局已按照立法规程有关规定于2024年12月将《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报请市政府审议。《管理规定》现处于市政府审议阶段。
《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回收等全链条安全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关于《建议》中提及的非机动车道建设及停放场所建设,《管理规定》一是明确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应设尽设、能设快设的原则,优先设置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共板形式的非机动车道,推进非机动车道建设。二是要求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统筹有关部门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指引,明确停放区布局原则、设置要求和设置形式;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区设置的统筹组织工作,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区的建设、调整或者撤销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市司法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深圳市司法局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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