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毅等代表:
你们提出《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建议》(建议第20250296号,以下简称《建议》)的建议收悉。《建议》由我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局职责和权限的事项,答复如下:
《建议》提出“抓紧修订完善电动自行车相关法规及标准修订”,在《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进一步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布局、设置条件、设施要求、运营管理单位准入条件等要求。
关于修订《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已列入《深圳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当年拟提请审议项目”,我局已按照立法规程有关规定于2024年12月将《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报请市政府审议。《管理规定》现处于市政府审议阶段。关于停放及充换电场所建设,《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统筹有关部门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指引,明确停放区布局原则、设置要求和设置形式;要求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场所等区域充换电设施建设流程等。后续,我局将继续积极推动《管理规定》出台,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市司法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深圳市司法局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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