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欣等代表:
你们提出《关于加强深圳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建议第20250075号,以下简称《建议》)的建议收悉。《建议》由我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局职责和权限的“完善法规政策”事项,答复如下:
《建议》提出,应结合深圳实际,修订《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明确各环节标准规范,综合考虑城市承载能力等因素,研究制定保有量控制措施,限制新车上牌,淘汰老旧超标车。建议强制保险制度,明确责任范围与赔付标准,要求上路车辆必须购买保险。
一是关于修订《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于该建议,我们全部采纳并积极推进有关工作。《管理规定》已列入《深圳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当年拟提请审议项目”,我局已按照立法规程有关规定于2024年12月将《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报请市政府审议。《管理规定》现处于市政府审议阶段,我局将继续积极推动该规章出台。
二是关于明确各环节标准规范。对于该建议,我们全部采纳。《管理规定》针对停放、充换电等环节均已作出相关规定。例如,《管理规定》要求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统筹有关部门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指引,明确停放区布局原则、设置要求和设置形式;要求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场所等区域充换电设施建设流程等。
三是关于研究制定保有量控制措施,限制新车上牌,淘汰老旧超标车。对于该建议,我们部分采纳。经公开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在《管理规定》中通过“一人一牌”等方式进行总量控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即“一人一牌”的规定在《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设定的登记条件基础上增设了许可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不得增设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因此,经综合研究,我们认为《管理规定》作为地方政府规章无法制定有关总量控制的措施,有关措施需通过特区法规予以规定。但考虑到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需求,我局此前已会同市公安局积极与有关部门及市人大常委会沟通该立法需求。
四是关于强制保险制度。对于该建议,我们部分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管理规定》作为地方政府规章,确无权限规定强制保险,无法要求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但是,我们认为从交通管理角度出发,电动自行车购买保险有助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能确保有关主体有能力履行经济损害赔偿责任或被保险人得到相关赔偿,减少民事纠纷,减轻群众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负担。因此,《管理规定》中已明确鼓励、倡导各类主体投保相关保险。在此基础上,市公安局已经开始通过交通安全宣传方式,倡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主动购买保险并取得一定成效。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市司法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深圳市司法局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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