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司函〔2019〕510号
杨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深圳市城市面源污染控制中公众参与力度的提案”收悉。根据我局职责,经认真研究,现就提案中“加强相关法规制度的建设”的建议提出如下分办意见:
一、修订中的法规制度
目前,我局正会同市水务局、生态环境局积极推进《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排水条例(草案)》)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环保条例(草案)》)的修订工作,这些法规都涉及面源污染控制相关内容。比如,《排水条例(草案)》按照“四同时”和“雨污分流”的排水设施建设原则,要求排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和同步改造,雨污管渠不得混接。比如,《排水条例(草案)》明确建设项目应当结合海绵城市规划指标等要求,建设雨水源头控制设施和利用设施,发挥生态系统作用,削减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同时,《排水条例(草案)》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排水设施必须进行改造,并明确工商住宅区排水设施、产权不清晰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和城中村排水设施的对应管理、维护主体,通过完善设施建设进一步减少面源污染发生可能性。比如,《环保条例(草案)》建立排污排水管理联动机制,加强部门信息共享。《环保条例(草案)》还加大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企业等参与环境保护和宣传教育,加大教育基地、自然学校等的规划建设和资金投入,要求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参与到绿色环境建设、宣传教育之中。
我们将在后续法规修订工作中继续补充和完善相关内容。
二、其他法规制度的建设
我局将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深圳市城市面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深圳市城市面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前期论证、立法调研等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将其纳入立法工作计划之中。
感谢您对我市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深圳市司法局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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