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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95号的分办意见

来源: 日期:2019-07-1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黄振辉先生:

  你好!你与刘文灿等11名代表关于加快完善实施出租屋管理、社区网格、房屋租赁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的建议(第20190395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将分办意见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租赁条例》)。《租赁条例》于1997年、2002年、2004年、2013年进行了四次修正,2015年8月31日,《租赁条例》废止。

  作为《租赁条例》的细化和有效补充,1997年8月6日,经市政府审议通过,颁布《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满足对我市出租屋的高效管理,《若干规定》先后于2002年、2004年、2007年、2008年进行了四次修订。根据现实需要,2016年开始启动新一轮的《若干规定》的修订工作,2016年5月至7月期间,由市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市法制研究所等人员组成的修订专题调研小组,先后到宝安、龙岗、罗湖、龙华等区就《若干规定》修订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听取了各区出租屋管理工作人员对《若干规定》修订的意见和建议,深入了解了当前出租屋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成熟经验模式以及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2017年,市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将修订后的《若干规定》报我局审查,我局在审查过程中,征求了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再次到龙岗、坪山等区进行实地调研和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结合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并于2018年12月13日经市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党组名义报市委,按有关规定交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

  2019年1月11日,市政协召开市政协专题协商会对《若干规定(修订草案)》进行了专题协商,并提出了修改意见。我局根据市政协党组提出的立法协商建议,对《若干规定(修订草案)》进行了再修改和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人口和房屋管理机构职责。针对目前市、区人口和房屋管理机构职责规定不明确,职责交织与缺位并存等问题,《若干规定(修订草案)》明确了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的职能,并以列举方式明确市、区人口和房屋管理机构在出租屋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

  (二)明确租赁合同备案制度。《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目前,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正在修改《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其中对租赁合同备案时间、流程和提交的材料等内容作了较为详实的规定,而且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租赁合同备案也较为合适,符合职责权利相统一的科学管理原则。同时,考虑到租赁合同备案在办理就近入学、海关报关、特种经营许可、外商投资等二十余种手续过程中被广泛应用,如果采取“一刀切”不再办理该项业务,将为市民生活带来极大不便。鉴于上述原因,《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对租赁合同备案作了原则性规定。

  (三)完善房屋编码信息制度。2007年以来,我市开始实施出租屋编码卡管理制度,后几经简化便民,原先使用的出租屋编码卡已统一被房屋编码信息制度所替代。房屋编码信息制作无需租赁双方到场申请、发放与张贴,不仅减轻当事人的义务,而且房屋编码信息关联的内容更多、更全面,应用范围也更广。目前,房屋编码信息已与公安部门的门楼牌地址、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商事主体登记相关联等。此次修订明确将出租屋纳入房屋编码信息管理。

  (四)建立出租信息申报和安全隐患信息排查制度。现行《若干规定》对申报信息的要求散见于领取出租屋编码卡以及承租人义务的规定中,且规定较为原则,已不能满足目前信息采集工作的要求。因此,《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中新增相关条文,理顺出租信息申报、采集、通报的责任主体及程序,增加对时租房、日租房、群租房申报信息的特别规定,并对隐患信息处置反馈提出要求。

  (五)强化出租屋的安全管理责任。为落实出租人对出租屋的安全管理责任以及承租人对安全使用租赁房屋的意识。《若干规定(修订草案)》新增出租人、承租人配合申报出租信息的义务。此外,还新增了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相关规定,及时排除或督促承租人整改安全隐患。

  (六)新增对信息保密的要求。为消除不少单位和个人对采集信息安全性的担忧,确保采集的信息不被非法泄露和利用。我们在《若干规定(修订草案)》明确提出,人口和房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出租屋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信息依法进行保密,不得泄露、买卖和非法使用。

  (七)删除不再实施的或与其它立法重复规定的条款。一是根据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及简政放权的相关规定,删除已经废除的有关工商登记、租赁管理费、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审等规定;二是删除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公司强制信息申报的义务,调整为协助配合管理的义务;三是删除其他立法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的内容,如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等。

  下一步,我局将按立法程序,提请市政府对《若干规定(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深圳市司法局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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