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司函〔2017〕243号
尊敬的张丽杰、魏玮、方芳、梁锡武代表:
你们好!你们在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对<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中规定的“股权转让公证制度”予以保留的建议》(第20170254号建议)收悉。非常感谢你们对公证在股权变更中所起作用的高度评价与认可。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2016年10月,深圳市政府六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明确要求不能把公证作为股权转让的前置性条件,并写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正式印发。市市场和监督管理局据此于2月28日发布《关于优化股权转让变更程序的公告》,不再将经公证的股权(出资)转让协议作为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必要前置条件。对于你们提出的保留“股权转让公证制度”的建议,我局将在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时将你们的意见充分反映给市法制办。
真诚地欢迎你们继续关心、参与深圳公证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欢迎以各种方式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特此函复。
深圳市司法局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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