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司函〔2017〕244号
尊敬的黄翔、肖幼美、李继朝、郑学定、陈洁、杨智呈、杨勤、杨瑞、吴滨、张静平、黄天宇、郭曙光代表:
你们好!你们在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取消股权转让工商变更中“股权转让公证”的建议》(第20170405号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我市公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2016年10月,深圳市政府六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明确要求不能把公证作为股权转让的前置性条件,并写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正式印发。市市场和监督管理局据此于2月28日发布《关于优化股权转让变更程序的公告》,不再将经公证的股权(出资)转让协议作为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必要前置条件。你们提出的取消股转公证问题已解决,目前当事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可以直接向股权登记部门申请。
真诚地欢迎你们继续关心、参与深圳公证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欢迎以各种方式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特此函复。
深圳市司法局
2017年5月18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