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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170561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 日期:2017-05-19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司函〔2017〕242号

尊敬的倪伟波、吴苏州、戴煦、杨汉军、杨加禄、张岩、平桓、火星代表:

  你们好!你们在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优化企业股权转让流程的建议》(第20170561号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我市公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2016年10月,深圳市政府六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明确要求不能把公证作为股权转让的前置性条件,并写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正式印发。市市场和监督管理局据此于2月28日发布《关于优化股权转让变更程序的公告》,不再将经公证的股权(出资)转让协议作为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必要前置条件。对于自愿来申请办理股权转让公证的,我局将根据你们提出的优化企业股权转让流程建议,组织深圳市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和各公证处共同研究和探讨,优化股权转让公证服务,为公司、市民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公证服务。

  真诚地欢迎你们继续关心、参与深圳公证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欢迎以各种方式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特此函复。

  深圳市司法局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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