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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2019年市政协六届六次会议第20190616号提案的答复函

来源: 日期:2020-07-3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司函〔2020〕42号

  袁华亮委员、许宜群委员:

  你们在2019年市政协六届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化管理的建议》已转至我局办理,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律师工作的关注和提出的宝贵意见。经认真研究,现将《提案》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立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全面管理法律服务市场

  1989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89)司发办字第11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规定了“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首先经设立该机构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2004年,《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颁布和实施,国务院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深化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决定取消“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的行政审批项目。据此,司法部经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作出《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117号),废止了包括《若干规定》在内的三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文件。自此,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立不再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其登记和主管机关为市场监管行政部门。近年来,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机关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继续严格执行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在此形势下确无必要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之前恢复行政审查前置程序,这既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也不符合法治政府建设发展的方向。

  二、关于完善公民代理诉讼双重管理体制的建议

  原《民事诉讼法》中“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现行《民事诉讼法》取消了之前的规定,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三类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是当事人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知公民代理的情况已经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再需要法院许可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或资格审查。登记或许可均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需要由法律明确规定。恢复相关立法内容恐与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不符,短期内很难实现。

  为了加强对公民代理诉讼情况的进一步规范及监管,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并加强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及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通过普法宣传来进一步规范公民代理的情形,发挥公民代理的积极作用。

  三、关于构建法律服务市场诚信体系

  我市律师协会2013年就已经建立起深圳律师诚信档案系统,系统信息档案一直在实时更新。诚信档案建立文本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其中文本档案是永久保存的,电子档案在深圳律师网开设专栏设立了网络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的查询和监督。诚信档案的内容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的基本情况、优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及律师协会的律师诚信建设小组认为应当记录的事项。其中不良信息是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行为。针对律师有违职业道德或者执业操守的行为,或者律师违反专职执业要求,在企业兼职的情形,市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自律组织,均会给予其相应的行业惩戒,且惩戒结果会在律师诚信档案系统进行公示,以供查询。

  目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导的深圳织网工程已建成人口库,是信用数据的基础库之一,实际管理人口信息约15亿条。现阶段因保护个人隐私考虑,个人信用报告尚未对外提供查询。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主要通过深圳信用网对外披露,主要包括四类重点人群的履职信息:企业高管8356711条、执业医师73260条、执业律师84582条、执业会计401353条。目前市信用办正组织研究更新编制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目录已涵盖各单位资格资质信息,新目录将经征求意见后印发,市公共信用中心亦在制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格式规范。我局一直以来都有与市场监管局积极对接,完善有关执业律师的相关数据。

  关于建立全省统一的法律服务网站这方面的工作,我局将会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相关的行业需求,并且与行业协会积极沟通,争取得到省厅和行业协会的支持,早日建立起相关的诚信系统查询网站,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综上为我局关于提案的答复内容。真诚地欢迎您继续关心、参与深圳律师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并欢迎您继续以各种方式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复函。

深圳市司法局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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