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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10583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 日期:2021-09-03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司函〔2021〕70号

 刘南筠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法律服务专项整治活动,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建议》(第20210583号),由我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分别办理、答复。根据我局职权,现就建议案中第(三)、(四)点答复如下:

  一、司法行政部门对参与、协助市场主体违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通过市场主体违规承揽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的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专项整治,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深圳市司法局根据省司法厅《全省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核查阶段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深圳市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了《深圳市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核查阶段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围绕专项治理两个重点12个方面的问题,以及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是否存在违规设立办公场所、业务接待站点等问题等方面的问题,重点落实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充分用好“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政策

  在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中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通过对标对表自查和广泛开展律师个人自查,逐条逐项对照查摆,有问题的争取主动报告,没问题的加强自我警醒,由律师个人作出书面承诺,并由其本人签署名字确认后,统一交由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留存。

  (二)市律师协会加强到司法机关办公场所周边以及部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走访

  2021年1月至6月,市律协组织调查委、惩戒委及秘书处维权纪律部等部门相关人员成立了10个工作组,采取分片包干的形式,对我市网络自媒体、以及福田、罗湖、南山、宝安、龙岗、龙华等10个行政区域内的法院、检察院、监管场所周边进行明察暗访,对违规宣传、违规设点的线索通过拍摄照片或视频取证,目前已完成初步调查。

  本次明察暗访主要围绕违规宣传,对以下三个主要方面进行检查:一是我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规设立办公地点,外地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规设立办公地点和在深圳投送宣传广告的行为;二是假冒律师名义承揽业务的行为;三是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网络、自媒体及实体广告等违规推广、宣传的行为。据统计,通过调查走访,有7家律师事务所和17名律师(含外地律师1名)涉嫌违规设点或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合作承揽业务的情况,市司法局将进一步核查有关线索,根据核查情况,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坚持开门搞治理,广泛收集违法违规线索

  市司法局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投诉举报受理电话:07558-3053939,电子邮箱:sfjlgc@sf.sz.gov.cn),广泛收集涉及律师所和律师违法违规线索,并设立问题线索专门工作台账,对收集到的线索进行分类甄别,并按照规定进行核查,按照规定进行查处。截至目前,2021年总共收到投诉举报线索194条,其律师事务所律师涉嫌违规设点或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合作承揽业务线索5条,正在核查有关线索,根据核查情况,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在立法层面明确对不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机构承接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不具有律师执业许可的个人有偿代理诉讼、辩护行为的处罚措施,就相关内容在《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修订中予以落实,为加强对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建立法律基础。

  (一)鉴于司法部正在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修订工作,将适时推进《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的修订的立法工作。

  司法部高度重视《律师法》修订工作,开展了广泛的调研论证,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目前已经起草了《律师法(修订草案稿)》,在全面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适应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对律师工作的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广泛调研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工作,完善律师职责定位、律师执业准入退出、律师业务、律师权利和义务、律师事务所准入退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日常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巩固律师制度改革成果,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实法律支撑、有力法治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为更好衔接上位法,高质量地完成《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的修订工作,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修订工作完成后,市司法局再推进《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修订的立法工作。

  (二)关于在《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修订中,明确对不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机构承接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和不具有律师执业许可的个人有偿代理诉讼、辩护行为进行处罚的建立法律基础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上述的法律规定为不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机构承接诉讼代理、辩护业务和为不具有律师执业许可的个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供了法律依据。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和不具有律师执业许可的个人都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从事诉讼、辩护活动,目前对这一类涉嫌牟取经济利益从事案件诉讼和辩护活动的,法律上没有明确由哪个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存在监管真空的现状。一旦发生纠纷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有效维权和救济。因此,我们将积极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的进展,以便在接下来的《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修订中,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同时运用特区立法权,积极研究在立法层面明确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得承接诉讼代理、辩护业务和不具有律师执业许可的个人不得从事诉讼和辩护的活动的可行性问题,对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诉讼和辩护活动的法律服务市场。

  此函。

  深圳市司法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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