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登陆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建议提案办理公开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市政协第20210166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 日期:2021-07-30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司函〔2021〕55号

崔军委员:

  您在市政协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明确律所组织形式,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建设中作用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已转至我局办理,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律师工作的关注和提出的宝贵意见。经认真研究,现将《提案》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修改前,由市政府发文明确律师事务所机构性质

  关于律师事务所的机构性质,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律师事务所设立的三种形式,即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国资律师事务所三种形式。同时规定,律师的执业以及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属于行政许可范围,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许可。

  在后疫情防控时代,为使我市律所能够享受到各项制度优惠,破解我市律师行业发展困境,我局已于2020年5月向广东省司法厅正式报送请示《深圳市司法局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类型的请示》,明确请示“建议省司法厅修改律师事务所的审批登记类型为‘企业’,使律师事务所能按中小微企业类型享受2020年2月至6月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政策”。但由于登记和许可均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需要由法律明确规定。广东省司法厅已经口头明确答复我局,律师事务所类型是在司法部的全国法律服务机构统一代码管理系统中统一登记并确定组织机构代码,广东省司法厅表示无权修改,市政府也无权修改。

  二、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目前,《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在修订的过程中,《条例》(草案)新增了有关设立公司律师事务所的内容,规定公司律师事务所在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条例》(草案)同时规定了公司律师事务所的性质,要求公司律师事务所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等内容。我局一直以来积极向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部请示《条例》的修订工作,以帮助我市律师行业健康发展,促进我市法律服务业的规范化、规模化以及国际化发展。

  综上为我局关于提案的答复内容。真诚地欢迎您继续关心、参与深圳律师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并欢迎您继续以各种方式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函复。

  深圳市司法局

  2021年7月27日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