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2019年7月 日
供稿:(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审稿:(深圳市司法局)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环境保护
案例报送单位:深圳市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
邮编:518034
电话:18938081021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2018年11月1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XX管理局(以下简称“XX管理局”)执法人员对A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A公司正在从事生产活动,现场设有研磨、冲压、攻牙等工艺,研磨工艺产生的废水沿山体斜坡直接排出厂外。执法人员对A公司取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进行了审查,发现XX管理局并未批准A公司设立研磨工艺;另,执法人员对A公司排出厂外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A公司所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3400mg/L、磷酸盐浓度为2.91mg/L、总锌浓度为21.6mg/L,均超过其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调查与处理】经调查,A公司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增设工艺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A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18年11月15日,XX管理局向A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增设工艺、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第四十条第一款、《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二章§2.1的规定,XX管理局对A公司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增设工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9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六章§6.5的规定,XX管理局对A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A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污染环境罪,XX管理局依法将本案的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法律分析】《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或者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本案,XX管理局对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增设工艺、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实施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等,这些措施可并行实施,不互相排斥,也不可互相替代,是对环境违法行为所必须采取的措施,实施行政罚款过程中,可以依据《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进行裁量。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企业违法排放水污染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触犯环境污染罪的典型案例。本案可警示相关企业,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仅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本案也对企业了解环保刑事法律风险有重要作用,同时对于一些存在侥幸心理且无视环保法律要求的企业也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倒逼企业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工艺流程的要求,正常处理水污染物、及时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