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6日晚上9点(结束)期间,原告在其亲属携带下,自愿参加了案涉“辟谷”活动,被告一系系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宣讲者,被告二系场地提供者,其介绍此类活动举办多年,属于免费慈善活动,明确告知参与者严重疾病者(绝症或者急性症)不能参加。原告在活动期间只饮水不进食,在高温室内排汗;活动结束当晚即开车受风;身体不适后首先选择到无行医资质的被告四、五处寻求医治。2015年8月8日当晚神志不清转至医院救治。在原一审期间经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作出对原告作出包括为“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处干中度偏重痴呆状态;原告的精神伤残等级为四级等鉴定意见。
某派出所出具复函,上述活动参与人员中,其中一名参与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与处理】
南山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原告参加“辟谷”活动后至被告四、五处治疗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各被告及原告自身对结果的产生否存在过错,与原告遭受的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参与度如何是本案的首要争议焦点。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其一,被告一、二、三及相关证人均称对参加活动者没有特殊要求,严重疾病者(绝症或者急性症)不能参加并予以告知。可见该活动无论是否科学,被告一、二、三清楚该活动适应范围受限,即并非适合所有人群。其二,基于该活动为公益活动,参与者无需缴纳活动费用,活动组织者并未从中盈利,原告要求活动组织者应对参与者进行身体检查,于理不合,本院不予支持。其三,庭审过程中,被告一、二、三及相关证人作证参与者有四五十人(存在陆续到来的情形),而案涉活动中,有一人因发高烧,且情况严重被送医院抢救,后于8月7日6时许,抢救无效死亡。该参与人员确实在参与“辟谷”活动过程中发高烧,并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为事实。其四,原告配偶称其在于8月7日当晚回家后发现其神志不清,其次日携带其向被告四、五问诊。其五,涉案活动举办期间为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6日晚,属酷暑高温。举办者、组织者虽未限制参加者人身自由,也未限制其饮食,但参与者确实在上述情形下,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内进行异于日常、正常生活的“养生”。上述各项事实足以证明被告一、二、三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六,原告自愿于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6日晚酷暑高温期间参加案涉“辟谷”活动,在此高温天气下在相对封闭空间内进行“辟谷”活动,属自愿行为,且参与者对自身健康、体质等了解及对目的、效果的追求影响其对活动的参与程度,即参与该活动本身有自甘风险的因素。其七,活动结束当晚,原告即开车受风,原告并未严格按要求进行证人所陈述的“回谷”。其八,原告对自体的了解以及自体可否参加此次活动的评判,是相当私人的,其至迟于2015年8月7日晚身体不适,其在身体不适后,首先选择至被告四、五而非正常途径的就诊模式,从而贻误了就诊时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院对其过错程度的认定。综上上述“其六”至“其八”内容,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其九,被告四、五无行医资质为原告进行诊疗,其为原告开出中药又未及时提供药方,在面对至高无上的生命、健康权堪虞时,被告四、五却因自身某些考虑,选择对他人此类权利的漠视,拒不配合,其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害亦存在过错。综合考量原告及各被告的上述事实,原告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应负主要责任,其余各被告均有过错,应负次要责任。本院酌定原告对本案发生损害结果自负60%;被告一、二、三以及被告四、五分别承担20%的连带责任。
该案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四、五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律分析】
在无法通过鉴定落实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情形下,本院将案件重点着眼于案件事实及细节上,真正落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注:民法典施行前该条文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因此,侵权行为的一般认定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过错是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
参与者原告自愿在酷暑高温下参与“辟谷”,在某种程度中类似“自甘风险”;未按要求进行后续护理,未选择正规医疗方式,上述因素足以认定其对损害存在主要过错。
关于非法行医者的责任问题。关于被告一、二、三,其构成一个责任主体,内部为不真正连带关系。作为“辟谷”活动的场地提供方、宣讲者,应对参与者尽到相应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被告四、五主要抗辩理由为无证据证明原告遭受的损害与其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因原告丢弃了药粉,无法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在该情形下,如何认定非法行医者的责任问题?本院认为,非法行医即存在过错,其主要表现在对救治时机的延误以及后续救治过程中其是否配合病因的调查等方面。
【典型意义】
“辟谷”虽自古有之,但其具体内容繁多不一,且其是否有医学上的依据,亦不无争议。涉及时下生活中颇为流行的“服气辟谷”养生之道,举办者或经营者除宣传强身健体外,更将其与“修道”“养性”“参佛”“礼佛”等涉及精神领域或宗教信仰联系在一起,加之此类活动多是以亲带友,口口相传。另据当事人陈述,此类活动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同意,不存在相应的门槛问题。因此,此类活动可谓鱼龙混杂,真假或高低难辩。本案涉及其涉及参与者、组织者、场地提供者、非法行医等多方面因素对原告遭受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如何等争议问题。
虽目前并无关于其系非法活动的相关规定,但是否有必要通过“辟谷”养生,是否有其他更安全更健康的方式,作为对自体最了解的参与者,在参与此类活动前,应全面评估自己的身体条件、参与目的,在综合考量后作出理智的选择,而非在纠纷发生后才主张举办者未对其进行身体检查,未为其决定是否适合参与活动。对举办者而言,是否取古书只言片语,取皮毛而未重实质,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亦应多方考量。一言以蔽之,辟谷有风险,诸君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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