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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发展基金会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2-11-2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情简介】

  深圳市某发展基金会在2021年未按《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填报2020年度市级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通知》要求报送2020年年度工作报告,以上行为初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的规定,我局对该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调查与处理】

  2022年4月8日,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向深圳市民政局移交深圳市某发展基金会涉嫌未按规定报送2020年年度工作报告违法违规案件线索。2022年4月22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对深圳市某发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屠某委托的办事员钟某进行询问,钟某陈述深圳市某发展基金会未依法报送2020年年度工作报告,执法人员制作《深圳市民政局询问笔录》。2022年5月10日,经查询深圳市社会组织信息平台,核实该社会组织存在未依法报送2020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打印查询结果并签字,注明制作时间、制作方法、证明对象等证据信息。2022年6月13日,我局法制审核部门完成该案的法制审核。2022年6月28日,我局对该发展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2年6月30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民罚字〔2022〕第001号)。

  【法律分析】

  深圳市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及《深圳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深圳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慈善)第(9)项的规定,对深圳市某发展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2019年,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将以往全省性社会组织“年检”制度改为“年度工作报告”(下称“年报”)制度。以往各社会组织要递交许多纸质材料多处盖章进行年检;2019年开始,年报制度实行网上填报、公开和存档,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简化了社会组织的办理手续。社会组织应当对年度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负责,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在实际工作中,每年仍存在不少社会组织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组织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况。年报制度的办理手续更简便,但不意味着对社会组织监管更放松。一方面,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可通过深圳市社会组织信息平台查询深圳市市级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年度报告信息存在异议的投诉,以此促进社会组织自律和社会监督;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将采取抽查审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建立异常名录等方式,实现相关部门协同监管,提升对社会组织监管的有效性。社会组织管理部门会将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交执法部门查处,监管与执法相结合,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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