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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分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3-04-0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8日某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该机构内悬挂名称为“深圳市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分店”的《营业执照》,未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该机构内的一张咨询台面上放着2个笔记本(里面记载着张某某的行医行为及具体收费情况)和1个银色的医用消毒针盒,盒内见医用一次性无菌针灸针2根,湿润的棉球5个。3.台下见蓝色铁罐1个,铁罐内见使用过的针灸针和棉球若干,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证据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询问该机构委托负责人蔡某某及在岗从业人员张某某,均承认:1.该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在岗从业人员张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3.张某某于2021年11月9日到2022年7月18日在深圳市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分店为顾客文某、张某等23人开展针灸诊疗活动,共收取诊疗费用3836元。

  经调查核实,深圳市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分店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1年11月9日到2022年7月18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张某某,在该机构为顾客文某、张某等23人开展针灸诊疗活动,共收取诊疗费用3836元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认定,深圳市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 深圳市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分店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为3836元;2.经查询深圳市卫生监督管理系统,未查询到深圳市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分店于2019年11月9日到2021年11月8日期间,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记录;3.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深圳市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分店的违法行为对患者造成伤害;4.现场未查实该机构有用于非法行医的药品及器械。

  深圳市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分店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等;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版)》序号190“从轻”裁量情形为:“未造成患者伤害,且违法行为发生前2年内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1.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万元。”,鉴于当事人深圳市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分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活动的违法所得低于二万元,违法行为发生前2年内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该机构的违法行为造成患者伤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版)》序号190裁量情形中的“从轻情节”,对应的裁量基准为:“1.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等,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建议给予当事人深圳市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分店“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捌佰叁拾陆元整(¥3836.00),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对张某某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法律分析】

本案中,深圳市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分店作为取得《营业执照》的法律主体,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其使用的“医生”张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均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有关适用问题答复的函》中“《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已规定的内容,适用医疗条例的规定,未规定的内容,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优先适用)的规定,本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对深圳市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分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典型意义】

一、本案具有重要的教育警示意义。

当前,在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如药店内为病人开展针灸诊疗活动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甚至有造成病人病情加重或死亡的现象发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药店经营人利欲熏心,置患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不顾,更无视法律禁止规定,铤而走险;另一方面是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只图方便、便宜,轻信他人,给不法经营人钻了空子。针灸诊疗是传统的理疗手段之一,只能在合法的医疗机构由执业医师进行操作。我国实施医药分开制度,药店和医疗机构具有不同的准入条件,药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的医生的情况下,禁止为病人实施诊疗活动,否则属非法行医。药店经营人和患者一定要谨记,针灸诊疗这类医疗行为只能在合法的医疗机构由执业医师实施,切勿再行和助长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此次,对当事人深圳市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分店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力地规范了医疗市场秩序,震慑了非法行医机构及人员,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二、药店非法行医的特点。

从多年来开展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来看,药店内非法行医一般存在以下特点:1.当事人熟知执法办案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拒不承认违法行为,导致执法人员难以取得真实有效的口供;2.调查取证往往发生在诊疗行为发生后,违法人员及时清除、销毁重要诊疗证据(视频、照片、医学文书、医疗器械等),且不配合调查取证甚至暴力抗法,导致执法人员难以取得闭环、完整、详实的证据链;3.因售卖药品行为与非法诊疗行为界限模糊,取得的证据往往不足导致难以认定非法行医行为。本案作为药店内中医类非法行医案,虽无非法行医现场,但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发现的笔记本明确记录着针灸事项;2.非法行医者及药店委托负责人均对非法行医的事实供认不讳;3.现场还发现了使用过的针灸针、治疗床等物证。上述物证、口供共同形成闭环证据链。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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