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5日,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卫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制造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制造厂存在苯系物、噪声、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能够出示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及其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但该制造厂未能提供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资料。经调查核实,该制造厂存在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针对该制造厂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考虑到其进行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并于2023年6月21日提交了整改报告,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对该制造厂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法律分析】
本案中,深圳市某制造厂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序号2的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对该制造厂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可以使用人单位有效识别风险隐患,了解突发事件的发生机理,明确应急救援的范围和流程,从而使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对深圳市某制造厂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治理,有利于提高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及其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应急反应能力,使其面对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作出响应和处置,避免突发事件扩大或者升级,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失,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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