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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

来源: 日期:2025-05-0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从香港走私冻品进境销售牟利。2023年2月17日,李某某招募、指使被告人王某某等9人,驾驶船舶(未在海事系统注册登记)从广东省汕尾市万聪船厂出发前往香港装运冻品再进境销售。王某某等人于2023年2月18日驾船到达香港南丫岛附近海域抛锚,等待装载冻品指令。3月10日,装载冻品后,王某某等人按照李某某的指示,驾驶船舶从香港南丫岛西南侧海域航行至香港某货柜码头再次装运冻品,随后驶离,准备到内地沿海地区分销冻品。3月11日,该船航行至担杆岛北侧海域被海警部门查获。

  经查,王某某等人驾驶的船舶共装载集装箱29个,集装箱内有牛肉、猪肚、牛肚、鸡翅等冻品合计重650吨,涉案冻品价值人民币2800多万元,均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

      【调查与处理】

  本案由深圳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3年6月16日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3年12月11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李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法律分析】

  李某某、王某某等人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共650余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2014年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2021年两高、海关总署、公安部、中国海警局《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共同实施走私冻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属于共同犯罪。

     【典型意义】

  从境外走私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入境,不仅侵犯海关监管秩序,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而且可能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对该类走私冻品的行为,严格依法打击,有力守护人民群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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