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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科技有限公司暴力虚开案以案释法案例

来源: 日期:2018-11-13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以案释法

  供稿:深圳市税务局

  审稿:深圳市司法局宣传教育处

  检索主题词:虚开发票 行政处罚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深圳市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是总局下派案源“4.16”专案涉案企业,经查,该公司涉嫌利用税收征管漏洞暴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X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是宝安区税务局沙井税务分局,最后纳税申报日期是201711月。现已经被宝安区税务局认定为走逃企业。

  【调查与处理】

  经检查:

  1.企业走逃失联。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沙井税务局提供的征管资料显示,该纳税人是非正常企业,经检查人员现场调查,该公司注册地址并无该公司经营。根据征管系统中记录的电话号码,也联系不到该公司后,税务局于2018514日在深圳市税务局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2018-1015号,但该企业一致未与我局进行联系。

  2.进项销项不符。检查人员查询税务系统资料,发现该公司在营业期间,无增值税进项发票,无海关票,无农产品票等其他进项发票,财务报表无成本列支。

  3.固定资产不能支撑正常的购销业务。该企业申报的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异常,不能支撑该公司销项发票所显示的业务。

  4.存货虚假。该企业申报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显示存货期初数为0元、期末数均为0元,申报的存货数据明显不符合生产经营常规,申报存货明显虚假。

  5.该公司虚假填列增值税申报表(20178月、9月、10月)。该公司的申报表逻辑关系错误,数据虚假。在向外开具销项发票,且没有进项抵扣的情况下,将报表中应纳税额一项填写为0,逃避交纳税款;在不符合任何免抵退税条件的情况下,虚假填写免抵退税销售额。

  综合以上核实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4.16”专案查处方案>的通知》,税务局依法查处了X公司暴力虚开案,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XXX公司开具的9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9279912.10元,税额1577585.55元,定性为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虚开行为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二条第(三)项第1目,XXX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其20179月至201710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业务符合关于“交易真实性判定”情形,所对应的增值税发票为虚开发票。

  法律分析】

  本案中X公司的行为违犯了如下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二条第(三)项第1目。税务局将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X公司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税务局在对当事人X公司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及时向其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让X公司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最终X公司对执法程序及处罚依据均无异议并接受处罚,另一方面,税务局将执法与普法紧密联系在一起,把普法融入执法的全过程,在哪里执法就在哪里普法,具体的执法方式就是具体的普法方式,这将使普法由静态普法变成动态普法,法律由纸上的法变成现实中的法,是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 普法责任制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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