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以案释法
供稿: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审稿:深圳市司法局宣传教育处
检索主题词:不正当竞争纠纷 民事赔偿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原告是美团网的经营单位,被告拉扎斯公司是饿了么的经营单位,均是网上订餐行业内的龙头企业。被告猪粉世家小吃店是同时入驻美团和饿了么平台的餐饮业个体工商户。2016年11月11日,原告发现包括被告猪粉世家小吃店在内的多家“饿了么网上订餐(www.ele.me)”平台上蛇口地区的商户推出了一款名为“饿了么力压美团5元”的优惠券产品。
【调查与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出将本案的审查范围扩大到包括被告猪粉世家小吃店在内的所有公证取证商家与被告拉扎斯公司共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拉扎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被告猪粉世家小吃店在人民币1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将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在饿了么网站首页发表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并恢复名誉。”但被告拉扎斯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猪粉世家小吃店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仅为人民币10万元,其余人民币90万元赔偿责任是基于其他商户与被告猪粉世家小吃店无关的行为提出,本院对其他商户的行为是否有管辖权不能确定。原告遂撤回了变更诉求的申请,本案的诉求仍以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为准。
深圳南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在“饿了么网上订餐(www.ele.me)”平台推出的名为“饿了么力压美团5元”的优惠券产品,在形式上能够达到宣传的效果,这种片面的宣传和对比,会让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猪粉世家小吃店在被告拉扎斯经营的平台上提供的餐饮产品比其在原告经营的平台上提供的同一产品要便宜5元”,从而减少相关公众到原告经营的“美团外卖”平台进行交易的机会,给原告造成损害,故两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在原告起诉的范围内,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在侵权范围内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两被告的行为本质上是推出一款电子优惠券产品,但是其并未按照通常的做法取名为“优惠券”,而是使用了“饿了么力压美团5元”作为其商品名称,这种行为方式实际上达到了片面的宣传和对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宣传效果,故法院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涉嫌不正当竞争纠纷过程中,及时向当事人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让其认识到在竞争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二是《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所指“国家机关”既包括政府部门,也包括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法治宣传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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