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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绿地的行政处罚案件

来源: 日期:2019-11-2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2019930

  供稿:(深圳市光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审稿:(深圳市司法局)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行政处罚; 未经审批占用公共绿地;环境保护

  案例报送单位:深圳市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

  邮编518034

  电话18938081021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2019726, 深圳市光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凤凰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至凤凰街道光明大道华映显示屏路段,发现有一施工单位擅自开挖绿化带,经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后,初步确定为当事人深圳市XX工程有限公司所为,该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绿地。经测量,占地面积为37.92平方米。    

  【调查与处理】2019424日,受委托人郑某接受公司委托到凤凰街道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询问当事人并认真听取其陈述、申辩,并结合前期调查取证所得的证据,执法人员依法作出[2019]深市城综光凤凰行罚告字第31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75840元的行政处罚。201993日,执法人员依法制发[2019]深市城综光凤凰行罚决字第3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75840元。当事人已经整改,并依法缴纳罚款人民币75840元。

  【法律分析】《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擅自占用公共绿地。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绿地,或者占用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占用公共绿地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每平方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本案,深圳市光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绿地的行为,采取实施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为保证行政执法程序的正当合法,一方面,该局指派的行政执法人员为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自己的证件,告知当事人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向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且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保障了行政执法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典型意义】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占用、损坏绿化用地。占用绿地的前提是要获得城管部门的审批,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损坏绿化用地的行为,城管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罚,将此类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在网上公开,有利于提高市民法律意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并对其他建筑企业起到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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