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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未取得养犬登记证进行饲养以案释法案例

来源: 日期:2019-11-2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20197月10日

  供稿:(深圳市司法局普法和依法治理处 王雁)

  审稿:(深圳市司法局普法和依法治理处 凌旭)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行政处罚; 养犬管理条例;公共安全

  案例报送单位:深圳市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

  邮编518034

  电话13823130000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20194151100分,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吉华街道光华社区时,发现XX花园XXXX室住户饲养了一只犬(边境牧羊犬),犬主为周某某,其无法提供养犬登记证。

  【调查与处理】经现场勘验,周某某的行为属于未经登记擅自养犬,违反了《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于201941817时前补办登记,并于2019415日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对被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陈述、不申辩,并于2019417日补办了养犬登记。行政执法机关于2019424日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处罚人民币500元。当事人按时缴纳了罚款。

  【法律分析】《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每只处以五百元罚款;逾期未补办登记的,每只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 综上,当事人周某某未取得养犬登记证饲养犬只的行为,违反了《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向当事人说明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被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陈述、不申辩,并补办了养犬登记。随后,对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500元罚款。当事人自觉全面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我市饲养犬只的数量逐年剧增,对饲养犬只的行为进行规范势在必行。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深圳实行养犬登记制度。近年来,因犬只伤人、犬只扰民或者犬只未束犬链等不文明养犬行为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对犬只进行登记,既方便政府部门的统一管理,在出现纠纷时也能更准确地找到对应的饲养人依法依规处理,平息矛盾。同时,城管部门对无证养犬、违规遛犬、犬只伤人、犬只随地便溺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意在通过执法,引导市民群众文明养犬,自我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从而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及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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