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检索主题词:废气处理;环境污染; 刑事责任;排放废水
- 案例报送单位:深圳市司法局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5日,某区环保水务局执法人员对A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现场检查时A公司1栋1、2、3楼均有车间在生产,
楼顶废气处理塔收集处理2、3楼的酸雾废气,检查时处于运行排放状态。执法人员对该公司1栋楼顶废气处理塔加药箱内的液体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其pH值为5.4。
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A公司络合废水池的废水可泵入应急池,应急池中废水经水泵提升至危险废物仓库楼顶的塑料桶,桶底设有PVC管可利用落差将废水导回络合废水池。但该PVC管中部接有一根三通管,三通管阀门一开,废水可直接排入外环境。现场检查时三通管阀门为打开状态,三通管内有废水排出;三通管开口方向墙体和地面均发现有明显排放痕迹。经监测:该处地面土壤中污染物铜浓度为823mg/L、锌浓度为4.15 mg/L、镍浓度为3.31 mg/L;执法人员对三通管中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外排废水的Ph值为5.61,废水中污染物总铬浓度为0.72 mg/L、总铜浓度为370 mg/L、总锌浓度为1.68 mg/L、总镍浓度为1.02 mg/L。
三、执法人员对A公司镍排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总镍浓度为1.02mg/L,超过该公司持有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总镍0.5 mg/L,污染环境。A公司持有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日废水排放量限值为100吨/日。
2018年6月15日,区环保水务局执法人员对A公司进行复查,发现其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已经改正,但镍排口废水中总镍浓度仍然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直到2018年7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A公司镍排口进行复查取样,A公司才改正了违法行为。经核查,A公司近一年内受到环保部门两次以上行政处罚,A公司位于茅洲河流域特别控制区。
【调查与处理】
一、2018年6月6日, 区环保水务局向A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A公司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拆除PVC管道。
二、2018年6月11日,区环保水务局依法立案处理,并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2018年6月15日,区环保水务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四、对于A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区环保水务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五、对于A公司一类污染物总镍排放口排放的废水超标的违法行为,区环保水务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
六、对于A公司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直接排放超标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区环保水务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吊销排污许可证。
七、对于A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区环保水务局结合该公司违法情节、实际整改情况,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三个月。
八、对于A公司一类污染物总镍排放口废水超标排放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区环保水务局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累计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伍拾万元。
八、区环保水务局于2018年6月25日将该案移送区公安分局。6月29日区公安分局受理本案。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该公司存在一类污染物总镍排放口超标排放废水、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等多种违法行为,且经环保部门查处后不予改正。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环保执法部门对其多项违法行为分别做出了行政罚款处罚和吊销排污许可证处罚并对其进行了限制生产措施;同时,依据法律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A公司近一年内受到环保部门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根据《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总则第九条第(1)项的规定,环保部门可对其提高一个档次处罚。
二、对于A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七章§7.4的规定,环保部门可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三、对于A公司一类污染物总镍排放口排放的废水超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六章§6.4.1的规定,环保部门可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
四、对于A公司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直接排放超标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二)项和《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六章§6.5、第十章§10的规定,环保部门可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并吊销排污许可证。
五、对于A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十二章§12.1的规定,环保部门可责令其限制生产。
六、对于A公司一类污染物总镍排放口超标排放废水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九十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环保部门可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处以罚款捌佰伍拾万元人民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案中该公司已经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环保部门应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等规章文件的颁布,针对一些屡教不改的环保违法企业,大大加强了行政措施的打击力度,同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也进一步解决了环境违法犯罪“两法”衔接的问题。环保部门既可以在行政领域内采取多项措施打击违法行为,也可同时将相关企业移送公安追究其刑事责任,使环保整治工作有法可行,行之有效。
本案属于企业存在多种违法行为,且经环保部门查处拒不改正的典型案例。对引导企业依法开办生产有重要作用,同时对于一些存在侥幸心理且无视环保法律要求的企业也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从而倒逼企业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生产,否则,将面临更为严格的行政措施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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