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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健利用疫情虚假销售口罩,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案

来源: 日期:2020-04-03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刑事案件

  案例报送时间:2020310

  供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稿:(深圳市司法局)

  检索主题词:疫情防控、诈骗、刑事处罚

  案例报送单位:深圳市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

  邮编:518034

  电话:0755-830588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某健得知很多群众有求购口罩的需要,遂产生了通过微信实施诈骗的念头。2020年1月26日,张某健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次日,张某健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李某春取得联系,双方谈好了口罩的购买价格、交易方式以及交易地点。1月30日上午,李某春按约定从广东揭阳市赶往深圳市罗湖区准备与张某健见面交易。途中,李某春收到张某健要求支付定金人民币8000元的要求,李某春按要求向张某健提供的微信付款二维码转账8000元。张某健收款后将李某春的微信拉黑,并开启飞行模式拒绝与李某春联系。当日22时许,被害人李某春向公安机关报案。

  【调查与处理】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进行诈骗的案件。1月31日13时30分,在审查起诉阶段,张某健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月13日上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当庭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某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公安机关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案件当庭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健表示认罪服法,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发布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健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在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疫情防疫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分析】为贯彻落实今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案被告人张某健诈骗犯罪的金额为8000元,虽然刚刚达到诈骗犯罪起刑点,但张某健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疫情灾害实施诈骗犯罪,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严惩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较好的体现了“依法”与“从重”的要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突发传染病 疫情灾害,进行诈骗的案件。

  一是对于利用疫情灾害进行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为贯彻落实今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第二条规定,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健诈骗犯罪的金额为8000元,虽然刚刚达到诈骗犯罪起刑点,但张某健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疫情灾害实施诈骗犯罪,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严惩处,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二是及时查处、从快宣判,有力震慑涉疫情犯罪。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还要加强宣传教育,结合案件办理深入细致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震慑犯罪。

  该案从被害人报案到抓获被告人仅用15个小时,罗湖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从立案到当庭宣判仅用4天时间。宣判后,及时通过法院网站、官方微博、公众号以及社会媒体,对该案进行了宣传报道。以案释法,加大警示教育,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充分展示了司法机关坚决依法严惩此类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决心。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三是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开展“无接触式”远程视频庭审。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三条(五)项规定,要注重办案安全。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案件,办案人员要注重自身安全,提升防范意识,增强在履行接处警、羁押、审判、执行等职能时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能力。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审理相关案件的,在坚持依法公开审理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旁听群众、法院干警的安全和健康。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加强和规范 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推广 和有序规范 在线庭审,综合考虑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确定 是否采取 在线庭审方式。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方式 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等。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 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2月21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截至2月20日24时,全国有湖北、浙江、山东五个监狱发生了罪犯感染疫情,其中湖北武汉女子监狱确诊230例,湖北汉津监狱确诊41例,山东任城监狱确诊200例,浙江省十里丰监狱确诊34例,主要就是由于排查不彻底、报告不及时、隔离不到位等因素,导致发生输入性疫情。

  本案中,罗湖区人民法院也正是预计到传统的 “面对面”庭审模式,将增加监管场所发生输入性疫情的风险,一方面提前与看守所 做好沟通联络,法警穿戴全套防护服进入看守所,一方面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实现 “无接触式”远程视频庭审。在审判庭内,法官、公诉人、辩护人戴着口罩参加庭审,被告人在看守所的远程审判庭出庭,整个庭审过程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完成,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被告人在看守所完成庭审笔录签字等工作。将疫情防控期间,维护法院干警、诉讼参与人的安全和健康,尤其避免被告人在押解、庭审过程中受到感染的目标,真正落到了实处。

  四是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推进和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是保障司法人权、促进司法公正、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其目的就在于让每一件刑事案件 都有律师辩护 和提供法律帮助,通过律师发挥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彰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三条(四)项规定,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要按照刑事案件 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积极组织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 依法提供辩护 或者法律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 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也强调,在线庭审活动 应当遵循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疫情防控期间,全国各地司法机关 对涉疫情犯罪案件 通常从快从严打击,因此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健没有委托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程序中,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了法律帮助;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通过控辩双方有效开展平等对抗,实现证据出示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审判发挥居中裁判职能,避免庭审流于形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五是宽严相济,对认罪认罪、积极退赃的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罚。2018年10月26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不能因认罪认罚就简单从宽处理。要重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对于被告人通过积极赔偿损失等获得被害方谅解的,从宽幅度原则上要大于 没有获得被害方谅解的案件。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但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健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罗湖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张某健诈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坦白、退赔等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对其从宽处罚,同时参考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当其罪,量刑适当,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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