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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售防疫物资重罚案以案释法案

来源: 日期:2020-04-16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刑事案件

  案例报送时间:2020年4月1日

  供稿:(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审稿:(深圳市司法局)

  检索主题词:疫情防控;防疫物资;违规出售、诈骗;刑事处罚

  案例报送单位:深圳市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

  邮编:518034

  电话:0755-830588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仇某桥在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于2020年2月16日在其位于深圳市龙华区的住所内,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其在网络上下载的耳温枪图片,谎称有耳温枪出售。被害人张某红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信息后,通过微信与仇某桥取得联系,求购耳温枪,仇某桥继而向张某红出示其本人身份信息、耳温枪仓库视频等骗取张某红信任,张某红遂以单价人民币220元的价格向仇某桥订购耳温枪3000个,向仇某桥支付定金人民币33万元,双方约定货物以邮寄的方式送达,收到货后张某红再付尾款人民币33万元。

  仇某桥收取张某红转账人民币33万元后, 张某红多次催促仇某桥发货,仇某桥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发货,张某红遂于2020年2月18日报警求助。

  【调查与处理】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仇某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防疫物资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2020年2月19日,仇某桥被民警抓获归案,仇某桥将向张某红收取的人民币33万元用于归还欠款、购买金饰、消费挥霍等。行为人谎称有防疫物资耳温枪出售,骗取受害人定金,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作了明确规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与否是认定此类犯罪的重要标准。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案件得知,仇某桥在疫情期间利用防疫物资耳温枪市场供应不足的特点,谎称有耳温枪出售,并在朋友圈发布不实的图片和视频以加强其谎言可信度,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支付了33万元,诈骗事实清楚。

  【典型意义】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坚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人民法院紧紧抓住审判执行主业不放松,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刑事犯罪,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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