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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违法饲养家禽行政处罚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0-04-16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2020年4月8日

  供稿:(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审稿:(深圳市司法局)

  检索主题词:违法饲养; 保护市容环境; 保护卫生环境 ;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单位:深圳市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

  邮编:518034

  电话:0755-830588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2020年1月13日15时,香蜜湖街道执法队巡查至侨香路动力公司宿舍楼时,发现有违法饲养家禽的行为。经现场核查确认,现场存在的活禽三只系小区住户陈某某饲养。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之后,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核实违法行为人后,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并向当事人开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未经许可违规饲养家禽的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并责令其限时整改。

  【调查与处理】2020年1月15日,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到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违规饲养家禽的事实,对该执法队的事实认定及拟作出的处罚意见没有异议,接受处罚,并及时缴纳了罚款。对涉案的活禽,执法人员已按要求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法律分析】本案,陈某某未经许可在居民住宅区范围内饲养活禽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它禁止区域内饲养猪、牛、羊、兔、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畜家禽,但因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禁止在居民区及其周围饲养蜜蜂。”的规定,依据该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予以没收,并按照家畜每头伍佰元、家禽每只一百元、蜜蜂每笼贰佰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规定,对陈某某在居民区饲养活禽(三只)的行为,处以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并向当时人讲解有关政策法规。

  【典型意义】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文规定,禁止在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它禁止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的行为,其立法目的离不开以下两个:其一是为保护市容环境,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整洁美丽的生活、工作环境;其二是为保护卫生环境,因城市居民区、商业区范围内人员密集,而禁止在城市特定范围内饲养家畜家禽可以减少流行病毒或人兽病毒的发生和传播,最大限度的避免群众感染的情况。但现实生活中,有个别群众出于对城市管理法规的不了解,或出于侥幸心理走法律的擦边球,为追求口感新鲜而在居民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甚至有些人认为饲养少量家畜家禽对环境卫生影响极小,因此对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的规定不以为然。这要求我们基层执法队员在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除了要做好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工作,还要对当事人充分阐释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性质,积极纠正自身行为,自觉接受处罚。同时,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罚并公示,为给当前社会起警示作用,尤其在疫情当前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普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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