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2020年4月8日
供稿:(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审稿:(深圳市司法局)
检索主题词:未束犬链;未成年人牵领; 养犬管理条例;公共安全
案例报送单位:深圳市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
邮编:518034
电话:0755-830588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2020年1月26日15时14分,我队执法人员李某、吴某某巡查至大鹏新区大鹏较场尾广场附近时,发现当事人夏某某饲养的犬只未由成年人牵领。执法过程通过拍照录像取证,记录下当事人夏某某犬只户外活动未束犬链的违法事实。2020年1月27日,当事人夏某某到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
【调查与处理】经调查询问并认真听取其陈述、申辩,结合前期调查取证所得证据,执法队向当事人作出【2020】深龙大鹏城行罚告字第0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夏某某违反了该规定,犬只在进行户外活动时,未有成年人束犬链牵领,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整并给予警告,2020年1月29日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制发【2020】深龙大鹏城行罚决字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于2020年2月2日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500元义务。
【典型意义】受疫情影响,近期随着疫情逐渐被控制,广大居民的户外活动逐渐增加。养犬居民也趁机遛狗,这就导致最近此类案件增多。有部分养犬居民也放松了对饲养犬只的管理。因此,将此类违法行为作为典型案例,可以警示养犬居民提高相关意识,让养犬居民不能放松警惕,以更好的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减少养犬对其他居民产生的不良影响。避免犬只伤人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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