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深圳市以案释法典型普法案例库

深圳B金属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且拒不改正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0-06-15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2020年 6 月 11 日

  供稿:(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审稿:(深圳市司法局)

  检索主题词:超标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单位:深圳市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

  邮编:518034

  电话:0755-830588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2019年9月24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A管理局(以下简称A管理局)对深圳B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现场B公司正在生产,其污水处理设施正在排放废水。执法人员现场对B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的废水进行了采集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23 mg/L,超过了B公司《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允许的排放浓度(90 mg/L),超标2.59倍。

  2019年10月28日,A管理局现场向B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019年11月13日,A管理局对B公司废水超标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对该公司所排放的生产废水进行了采集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总排口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54 mg/L,仍超标0.71倍。

  2019年12月26日,A管理局对B公司废水超标整改情况进行第二次复查,发现B公司未进行生产,且没有外排废水。

  【调查与处理】针对B公司的违法行为,A管理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严惩:

  1、2020年1月6日,对于B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A管理局向B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B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10万元;

  2、2020年2月17日,鉴于B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且拒不改正,A管理局向B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B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计16日,每日计罚金额为10万元),即对该公司处以160万元的罚款。

  【法律分析】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排污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

  本案中,B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并按照持有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允许排放浓度(90 mg/L)排放污染物。但执法人员对B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对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的水样进行采集监测分析,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23 mg/L,超标2.59倍。

  B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A管理局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B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本案中,B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应当及时改正。但A管理局对B公司废水超标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总排口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54 mg/L,仍超标0.71倍。

  鉴于B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且拒不改正,A管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B公司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19年11月13日违法排污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计16日,每日计罚金额为10万元),即对该公司处以160万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警示相关企业,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近年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等规章文件的颁布,针对一些屡教不改的环保违法企业,大大加强了行政措施的打击力度,同时《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也进一步解决了环境违法犯罪“两法”衔接的问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既可以在行政领域内采取多项措施打击违法行为,也可同时将相关企业移送公安追究其刑事责任,使环保整治工作有法可行,行之有效。

  因此,相关企业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除了应尽量避免出现违法行为以外,还应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若已经出现相应的违法行为,切勿产生侥幸心理,应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否则,将面临更为严格的按日连续处罚或刑事处罚。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