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2020年 7 月 7 日
供稿:(福田区司法局)
审稿:(深圳市司法局)
检索主题词:销售香烟;控制吸烟条例;未成年人;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单位:深圳市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
邮编:518034
电话:0755-830588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2018年6月26日中午,深圳市控烟办工作人员向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反映,深圳市福田区某商行向一身穿校服的学生出售了香烟,涉嫌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深圳市控烟办工作人员还提供了相关照片和录像视频资料。接此线索后,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执法人员立即出动,前往涉案地址核查情况,现场询问经营者,其表示当日确有一名身穿校服的男士前来买烟,且经营者未向其查验身份证件等情况。2018年7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经查实,当事人向一名身穿校服的男士销售香烟,且在无法判断其是否成年人的情况下,并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2013修订)》的有关规定,且数额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从轻及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即处以3000元罚款。
【法律分析】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2013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于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出售烟草制品”的规定。
自2014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正式实施以来,由于取证难等原因,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较少适用按一般程序查办控烟案件。该案的顺利查办,得益于深圳市控烟办工作人员获取到了充分的证据,使之成为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查办的首宗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案件。
【典型意义】本案为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查办的首宗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案件,查处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案件,有以下几点意义: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未成年人本就是家的希望,国家的未来,如果沉迷于吸烟,只会让体质变弱,身体不健康。不单单是家庭的经济支出负担增加,更重要的是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自身发展,为社会贡献的能力。只有从客观上限制未成年人获取香烟的途径,才能从根源上遏制未成年人吸烟现象的发展。
(二)有利于警示销售者合法经营。打击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违法行为,有利于促使更多的销售者因担心被查处,进而做好自身销售行为,合法经营。
(三)有利于普法宣传,形成社会共同监督机制,完善社会制度。在打击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违法行为,查处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案件后,有利于普法的宣传和警示,具有社会借鉴效应,形成对未成年人吸烟的共同监督机制,不仅从思想上传递出未成年人不应当吸烟的意识,也从行动上证实了社会是制止这样的行为,这样有利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也能进一步完善社会制度,不使控制吸烟条例形同虚设。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