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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泥浆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0-07-1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2020年 7 月 15 日

  供稿:(大鹏新区政法办)

  审稿:(深圳市司法局)

  检索主题词:排放泥浆;河道管理;保护水环境;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单位:深圳市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

  邮编:518034

  电话:0755-830588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2020年4月9日,大鹏新区水务局接河道管养单位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报告,反映正陇水河龙岭花园雨水排放口有黄泥水入河,同时,雨水排放口上游河道水质略微黄浑。经初步排查,黄泥水为满京华云曦花园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因冲洗施工车辆产生。当日,大鹏新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黄泥水产生于满京华云曦花园项目工地,该项目处于桩基础施工阶段,深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该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该公司在桩基础施工过程中由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未经充分沉淀的黄泥水经项目工地排水口及地表漫流排入河道内(正陇水)。

  【调查与处理】2020年4月9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大鹏新区水务局于当天对深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泥浆一案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检查时对违法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日,执法人员经依法呈批后制作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送达该公司并向该公司收集了公司营业执照、劳务分包合同等证据。2020年4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深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陈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深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陈某某承认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泥浆的事实,对执法程序表示无异议,并在相关执法文书进行了签字确认。为进一步调查案件事实,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17日对河道管养单位的巡查员范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范某某对发现违法事实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说明,进一步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

  2020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到违法现场进行复查。经现场检查,项目工地洗车槽及配套三级沉砂沉淀池已恢复正常运行,同时,当事人在工地总排水口原有三级沉砂池之前新增了一座三级沉砂沉淀池,新增沉淀池运行正常,龙岭花园排水口出水水质清澈,正陇水河道水质清澈,未发现有黄泥水入河及其他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拍照留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深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陈某某对现场照片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进行了签字确认。

  经大鹏新区水务局案件审理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大鹏新区水务局于2020年5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大鹏新区水务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0年5月22日,大鹏新区水务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十项、《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履行方式、期限及申请救济的权利和途径等。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缴纳罚款的义务。

  【法律分析】当事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泥浆,该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三)倾倒、排放泥浆、粪渣等污染水体的物质”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五)项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暂扣作业工具,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十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暂扣作业工具,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违法程度轻微,违法情节为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的,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及《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结合案件调查的事实,在大鹏新区水务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能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人员对排水设施进行改造,杜绝黄泥水再次入河,消除施工对河道水质产生的影响,同时积极配合大鹏新区水务局对该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于“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的”,依法应当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范围内予以处罚,因当事人无其他应予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属于一般处罚的情形,按平均金额处罚,即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典型意义】大鹏新区内河流众多,为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水务局始终把水污染治理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在治水提质工作中始终坚持“保护优先,民生为本,绿色发展”原则,充分践行上级部门“行业强监管”的指导精神,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泥浆等污染水体物质的水事违法行为。本案大鹏新区水务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执法全过程保障了公平公正公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恰当,很好地诠释了水行政执法的精神和要义,也为全社会划出了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保护水环境不只是水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更需要每一个辖区居民参与进来,共同建设天蓝水清岸绿景美的美丽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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