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2020年 7 月 14 日
供稿:(宝安区人民法院)
审稿:(深圳市司法局)
检索主题词:非法占用农用地;土地管理法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案例报送单位:深圳市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
邮编:518034
电话:0755-830588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2004年12月,被告人麦某培以深圳市公司的名义与田某社区居委会签订了两份《土地租用合同》,租下该社区集体所属的某地共111.31亩的土地。租地后,从2005年9月开始,在未办理任何合法的林地征占或林地变更手续的情况下,麦某培等人雇请施工人员对该地块的荔枝林进行砍伐,修建厂房、道路和铁皮房等建筑。期间,段某莲负责支付树木砍伐的补偿款、修建建筑的工程款及后期收租等;麦某明在修建2栋四层厂房时负责现场监工、处理占用林地行政处罚事宜,并于2008年左右协助管理麦士达基地。至2017年3月案发前,该基地共修建建筑物59栋,建筑面积34607.63平方米。案发后,涉案林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已全部拆除,涉案林地已全部返还。
【调查与处理】宝安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鉴定:涉案林地总面积为24039.19平方米;涉案林地现状为房屋、道路和建筑垃圾堆放地,林地用途、性质发生改变,原有植被、房屋、碎石、道路、建筑等覆盖掩埋,原有适宜植物生长的土壤层不复存在,即使通过人工恢复,短期内亦无法恢复至原貌,涉案林地与周边相近的林地相比,无法达到植物种类丰富、结构完整、植物交织覆盖等原貌,涉案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被告人麦某培主动缴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的赔偿款人民币2,462,573元并当庭认罪、悔罪。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人麦广培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
【典型意义】为避免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犯罪,广大公民应当提高法律意识,首先,要清楚什么是农用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具体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其次,当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占用其他土地时,应及时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如果审批通过,也应在审批范围内使用。
自然资源对人类的发展与存续至关重要,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口多,土地少,特别是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因此,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是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大事。我国刑法设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农用地,确保国家耕地面积,广大农用地使用权人对此大多欠缺了解,对农用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从而导致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对农用地进行破坏。
通过该案的判决,起到了良好的社会警示与教育作用,既能够让广大公民了解该罪名,认识到此类行为的不正当性和违法性,进而扼制不法行为的发生与增加,也能够促使广大公民从自身做起,主动保护农用地,营造全社会保护国家土地资源的良好氛围,唤醒公众爱护自然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的公益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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