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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拿废料躲避安检反受伤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0-08-13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情简介】原告曾某是被告某电子部件公司清洁工,2018年1月8日下午,曾某携带两包物品(事后确认袋内物品为公司废弃的层间纸),从公司小门处离开,被公司巡查的保安员发现,保安员要求曾某开包检查遭到拒绝,争执期间曾某不慎摔倒在地受伤。

  曾某在治疗结束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要求公司对其进行赔偿。双方协商无果,曾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致其受伤,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7万余元。

  【调查与处理】2018年1月8日傍晚下班时分,原告携带两个蓝色袋子及一个白色袋子准备离厂,被告公司保安人员要求检查原告蓝色袋子,双方发生争执。18时47分26秒,原告其中一个蓝色袋子被被告保安人员拦下,层间纸散落一地,原告急于携带其他袋子离开现场,被告保安人员伸手向后拉扯以阻止原告离开,原告向前用力,挣脱保安人员的拉扯,摔下楼至转弯平台处受伤。

  2017年10月(事故发生前三个月),被告对含原告在内的员工进行关于“私自携带废弃物料外出的教育报告”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严格遵守公司的奖惩规定以及私自携带公司物品外出的严重性。被告《员工奖惩》中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有贪污偷盗、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的处罚措施为解雇。被告已经通过各种途径向原告培训及送达公司的规章制度。原告受伤后,被告仍每月向原告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保安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对员工携带物品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检查,系公司行使公司的管理措施,原告作为员工,应当负有配合义务。被告保安人员的检查措施并未超过合理限度,对原告受伤结果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与原告受伤的事实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私自携带公司物品离厂在先,蓄意逃避保安人员检查在后,强行挣脱,致使自身从楼梯处摔下,导致意外的发生,故其应当对其自身的受伤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曾某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公司的笔、纸、剪刀、橡皮、纸巾、可回收物品等非贵重物品,虽然价值较小,公司依然对其享有物权,受到法律保护。公司员工在未经公司许可,将上述物品带回家,都侵犯了公司的物权。在本案中,原告认为其所携带的是被告废弃的层间纸并非贵重物品,只是垃圾,其并未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对其所有的物品享有物权,无论该物品的价值多少,物权均受法律保护。虽然原告携带数量和价值未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但已经侵犯了被告对上述物品的物权,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对员工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权限,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本案中,公司的保安人员发现原告携带可疑物品外出时,有权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原告应当配合。尊重公司用工权利,保障其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对员工进行管理的权利,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此案件中保安人员的检查措施并未超过合理限度,对原告受伤结果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原告强行挣脱致使自身从楼梯处摔下,导致意外发生,故其应当对其自身的受伤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的责任。

  【典型意义】勿以恶小而为之。在日常生活中,总有人出于占小便宜的心理,携带公司物品外出未构成违法犯罪,认为偷拿公司的小东西无关紧要,即使被抓到,充其量也就是物归原主、赔偿损失罢了,但已经侵犯了公司的物权,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其实,此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小便宜”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盗窃罪,长此以往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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