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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污染环境犯罪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0-08-13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情简介】2019年底,被告人张某在深圳市光明区某街道某巷一瓦房内行黄金提炼加工,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倒入房屋内的渗坑,废水渗入土壤,造成土壤污染。经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光明分站监测,退镀槽内的污水废液pH值、总铅、总镍、总铜等均超标。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发现张某在光明区该瓦房内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当日将张策移交至光明派出所。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家属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清理,并支付清理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14260.6元。

  【调查与处理】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20】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策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的行为以构成污染环境罪。

  【典型意义】环境污染影响着人们的健康,治理环境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而我们日常中常见的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有:废品收购行业,包括回收废机油进行提纯、过滤等,收购铅酸电池对电瓶进行破解取铅的行为;倾倒、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排放含有强碱性、强酸性的液体或者固体废物;非法回收医疗垃圾进行清洗、粉碎等行为;照相馆、印刷厂、包装厂利用管道排放废水。对于这类行为,为百姓所唾弃,为社会所不容,为司法所严惩。

  因此,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勿为了蝇头小利,以身试法,破坏环境,危害群众健康。企业是污染排放的主体,也是环境治理中的关键环节,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主动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人人都应提升环境保护法治意识,自觉践行绿色生活,不当污染源,实现零排放,环境保护,从我做起。只有政府、企业、公众各尽其责、共同发力,将对美好环境的向往转化为主动作为,才能最终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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