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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某城等十二人故意伤害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0-08-13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情简介】2016年12月31日23时许,被害人唐某洋、张某毅、吴某源与朋友叶某海、李某然、赵某翔、苏某森、徐某等人在宝安区航城街道鹤州村机荷高速路转盘里面的绿化草坪上组织跨年庆祝活动和烧烤。在另一侧草坪组织跨年活动的被告人伍某江与胡某雄、温某涛(两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见唐某洋等人在烧烤,便称草坪是他们的地盘,不允许在这烧烤,随后与唐某洋等人发生了口角。伍某江回到之前的草坪上集合了在草坪上的被告人黄某和张某志、蔡某威(两人均另案处理),并打电话叫来了被告人卓某城、杨某凯、林某杰和伍某峰、吴某杰、李某强(三人均另案处理),卓某城叫来肖某轩(另案处理),还叫了十余名男子,携带了伸缩棍、钢管、扳手、木棍等工具来到草坪上,随后卓某城、伍某江、杨某凯、黄某、林某杰等三十余人持伸缩棍、扳手、木棍、啤酒瓶等对唐某洋、张某毅、吴某源一方进行殴打。

  经鉴定,唐某洋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拾级;张某毅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吴某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叶某海、李某然、赵某翔、苏某森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2017年4月1日,胡某雄、李某强的家属对被害人张某毅、徐某、叶某海、唐某洋、吴某源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上述被害人的谅解。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卓某城、伍某江、杨某凯及张某志、伍某峰、蔡某威、吴某杰、肖某轩的家属对被害人唐某洋、张某毅、吴某源、叶某海、李某然、赵某翔、苏某森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调查与处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8日以被告人卓某城、伍某江、杨某凯、黄某、林某杰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卓某城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判处伍某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判处杨某凯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判处林某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7日对犯罪嫌疑人胡某雄、张某志、伍某峰、蔡某威、吴某杰、李某强、肖某轩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经过一年的考验期,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16日对犯罪嫌疑人胡某雄、张某志、伍某峰、蔡某威、吴某杰、李某强、肖某轩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法律分析】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谅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该案件是典型的未成年人团伙性暴力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根据每个犯罪嫌疑人不同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坚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承担起对未成年人保护、教育之责。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的12名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且有6名是在校生,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尚未完全成熟,思想尚未定型,可塑性强,易于接受教育改造,所以在办案中不应抛弃任何一个未成年人,不应把任何一个未成年人推向社会对立面,应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为涉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创造机会。在校接受教育的同时也应加强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以及普法宣传教育,在日常生活中应控制冲动的情绪,尽量遇事不冲动,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知牢记法律红线,保持沉着冷静,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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