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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论诈骗罪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0-08-3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2020年2月12日,钟某论在其朋友圈发布口罩售卖信息。2月17日,居住在深圳市福田区的被害人刘某在家中通过微信与钟某论联系购买口罩事宜,双方商议以单价人民币2.8元的价格,交易15000个口罩,共计人民币42000元。达成协议后,被害人刘某向钟某论微信支付了人民币5000元定金。同月18日,钟某论向被害人刘某快递了少量口罩,并在快递现场拍摄了他人寄送大件快递的箱子照片,结合真实快递单号发给被害人刘某作证明。被害人刘某信以为真,向钟某论支付余款人民币37000元,并继续求购更多口罩。钟某论谎称可继续提供30000个口罩,以同样手法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民币84000元。同月19日,被害人刘某收到数量相差甚远的口罩后,发现被骗,随即报案。钟某论得知报案后于同月21日通过异地现金存款方式退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40000元。

  【调查与处理】2020年2月21日19时许,钟某论在广东省廉江市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2020年3月3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某论涉嫌诈骗罪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3月6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钟某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意图,客观上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若在口罩交易过程中,卖方主观上是为了骗买方交付款项并占为己有,最后根本交不出货或者只能交出很少的货,且数额较大的,卖方的行为就可能涉嫌诈骗罪。

  【典型意义】买卖口罩的行为,最本质上的区别就是,卖方的主观意志,如果卖方主观上是为了售卖口罩获得相应收益,那么就是简单的民事纠纷。当然如果售卖的价格违反相应的规定或者售卖的口罩不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也可能会涉嫌其他罪名,如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罪。如果卖方虚构其有口罩进行买卖,主观上是为了骗取买方的金钱并占为己有,那么就可能涉嫌诈骗罪。

  疫情期间,因口罩等防疫物资而发生的纠纷激增,作为买方,要注意区分卖方,尽量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购买口罩等防疫物资。作为卖方,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遵守《刑法》以及疫情期间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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