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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钱、姚某等侵犯著作权罪以案释法案例

来源: 日期:2020-09-0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深圳镜玩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了一款网络直播APP软件“兔聊”,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人姚某原系该公司的管理人员,离职后将该公司的软件源代码私自带出。2017年6月,被告人姚某与被告人颜某、杨某钱、梁某长等人成立了新公司——中山市某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以姚某私自带出的软件源代码为基础,开发同类型“咪聊”APP软件,上线经营牟利。其中,受被告人姚某指派的被告人陈某波组建技术团队进行“咪聊”软件相关开发和升级工作;被告人梁某长和梁某喜负责“咪聊”软件日常的运营管理。2017年8月,“咪聊”软件正式上线运营,主要通过下载安装客户端的用户在网络直播平台中充值打赏获利。2017年12月下旬,因经营分歧,被告人杨某钱将中山市某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咪聊”软件全盘接收过来独自经营,招募被告人饶某星担任技术总监,由饶某星负责带领团队对“咪聊”软件进行后续的更新和开发,并继续通过互联网平台运营。经统计,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咪聊”APP软件客户充值金额为86971.66元;2018年1月至5月期间“咪聊”APP软件客户充值金额为1147860.21元。

  【调查与处理】2019年2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杨某钱、姚某等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南山法院提起公诉。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杨某钱、梁某长、梁某喜、饶某星、陈某波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有其他特别严重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杨某钱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钱、姚某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某长、梁某喜、陈某波、饶某星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情况,依法认定各被告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判处杨某钱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姚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饶某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梁某长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梁某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陈波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9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随着我国网民数量的增加,手机软件开发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功能齐全、设计独特、用户认可度高的APP能为企业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加入手机软件开发行业。对所开发的APP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企业必需遵守的法律规定。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杨某钱、姚某等人开发的“咪聊”软件以其之前供职的镜玩公司的“兔聊”软件为基础进行编写,经鉴定,在“应用宝”网站中提取“咪聊软件”,“兔聊”软件代码与“咪聊”软件代码有64个代码文件存在甚高同一性,有9个文件代码存在高度同一性,“咪聊”软件对“兔聊”软件存在复制行为;送检光盘中“兔聊”软件的后台源代码与送检服务器中“咪聊”软件后台源代码指定的对应的82个源代码文件,有49个相似程度达到甚高同一性,12个达到高度同一性,7个达到一般同一性,1个达到实质同一性;“兔聊”软件后台核心代码的功能模块在“咪聊”软件后台代码中都对应存在相似性达到实质同一性或以上的代码文件;两者中代码多处出现相同代码注释,说明其中一方对另一方的代码进行过复制的事实。故杨某钱、姚某等人的行为均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公司前员工非法盗取公司软件源代码,开发同类型软件,与前公司形成竞争关系,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有力打击和惩处了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严格保护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树立了对民营企业自主研发、创新发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正向激励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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