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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0-09-0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黎某于2020年1月3日晚在坂田某餐厅处与几个朋友一起聚餐,有饮酒,途中去洗手间,去洗手间需要穿过坂田某餐厅外面的一条过道,黎某在途径过道时,因地板湿滑而摔倒,摔倒的过程中碰到了坂田某餐厅正在熬制的汤锅,随被滚烫的汤水烫伤。烫伤后黎某的朋友将黎某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此次事故给黎某造成了巨额的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

  黎某多次要求坂田某餐厅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但坂田某餐厅一直未支付。

  【调查与处理】2020年2月25日与黎某会面,了解到黎某在2020年1月3日晚在坂田某餐馆吃饭,吃饭过程中有饮酒,中途去洗手间回来的路上,因地面积水湿滑摔倒,碰倒了过道里放置的正在煮沸的汤锅,汤锅里的汤水洒在了黎某的身上,造成黎某大面积烫伤。安全保证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坂田某餐馆将汤锅放置在过道里,未放置在厨房,该行为违反安全保证义务。但黎某作为成年人,在走路时未注意路面情况,并且其有饮酒行为,故对于该损害的后果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坂田某餐馆一直拒绝向黎某支付赔偿款,经调解仍拒绝支付,故黎某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黎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确定的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为,坂田某餐厅承担黎某损害的60%的责任,黎某本人承担40%的责任。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从事餐饮的经营者应对在餐馆内消费的顾客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该责任属于法律直接规定的责任,违反该责任致他人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因坂田某餐馆作为餐饮场所的提供者,餐厅煮沸的汤锅未放置在厨房,致使路过摔倒的时候碰倒了汤锅,造成烧伤,故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黎某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关于坂田某餐馆承担责任的比例,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黎某到坂田某餐馆经营的餐厅就餐,走路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故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黎某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典型意义】每个民事主体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敲醒警钟,在经营过程中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保障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另外作为民事主体的个人亦应该注意周围的环境,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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