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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被撤销登记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0-09-0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深圳市坪山区民政局在2018年12月17日、2018年12月18日等日期多次前往深圳市坪山区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某社工中心”)检查中发现,某社工中心不在登记核准的住所办公,通过电话、邮寄方式均无法联系,属不配合监督检查,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同时,该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坪山区群团工作部作出撤销批准决定书,决定撤销《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市坪山区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批复》。

  【调查与处理】经多次现场检查,某社工中心均不在登记核准的住所办公,深圳市坪山区民政局邮寄文件均显示无法联系收件人,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其送达《坪山区民政局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其并未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到深圳市坪山区民政局接受调查询问。同时向深圳市坪山区群团工作部、深圳市坪山区税务局、深圳市社保局坪山分局、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公安分局函请协助提供某社工中心近半年至今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近半年缴税情况、工作人员近半年社保缴纳情况以及核实该社会组织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最终确定某社工中心“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事实。加上该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坪山区群团工作部作出撤销批准决定书,决定撤销《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市坪山区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批复》。

  【法律分析】深圳市坪山区民政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除组织清算、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其主体资格、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只有在注销登记后,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才完全灭失。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注销登记是依申请的注销,登记管理机关不能依职权主动注销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本案中,某社工中心不在登记核准的住所办公,深圳市坪山区民政局作为其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其全程未按规定配合、接受深圳市坪山区民政局的监督检查,且其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坪山区群团工作部对其作出撤销批准决定书,决定撤销《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市坪山区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批复》,据此,深圳市坪山区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长期不开展活动的“僵尸”社会组织,占用着社会资源,妨害着社会组织的有序管理,对社会秩序、对行业规范都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清退“僵尸”社会组织,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发展质量,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让社会组织真正有活力,真正推动社会发展。

  深圳市坪山区民政局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的业务主管单位积极沟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撤销(同意设立的)批准,深圳市坪山区民政局可直接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对社会组织进行撤销登记,这对于今后清理僵尸社会组织、处理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社会组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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