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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政检查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0-09-0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2020年1月8日,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举报深圳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大鹏新区大鹏街道鹏飞路叠福村实施核龙线大鹏成电缆沟立面破损,其施工完成后及时对电缆沟进行了修复,未对电缆沟内的电力设施造成损坏。

  【调查与处理】针对某公司未采取电力设施保护措施,擅自施工危及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护电办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0年1月8日,护电办执法人员去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2.深圳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施工损坏电缆沟立面,在施工完成后及时进行了修复。考虑到施工方违法行为轻微,未对电缆沟内的电力电缆造成损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以及在造成电力设施附属设施损坏后施工单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纠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该施工单位不予处罚。

  【法律分析】本案,深圳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电力设施10千伏镇府线、10千伏医院线电缆沟附近有施工作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规定,经查,该单位施工需要供水管穿越电缆沟导致部分电缆沟立面破损属于施工需要。护电办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政策法规,提醒其在今后施工作业时应注意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避免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造成电力设施损坏,触犯法律。

  【典型意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其立法目的一是保障电力设施周围人员生命安全,二是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工商业及居民用电,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但实际情况中,个别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疏于管理,为赶工期而违章施工,导致电力设施损坏,造成停电事件,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这就要求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时,除了要告知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承担的法律后果,还应让当事人了解电力设施被损害后可能发生的社会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以此使当事人提高安全意识,自觉依法依规进行施工作业,避免发生损害电力设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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