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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铁某工程有限公司水土保持违法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0-09-0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2019年7月16日,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依法对深圳广铁某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位于龙岗区南湾街道新建铁路深圳平湖南货场项目工地进行检查。该项目已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取得水务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水保方案明确要求边坡坡脚应采取编织土袋临时拦挡,边坡设置挡水埂、急流槽,对边坡及管沟开挖临时堆土裸露面采用彩条布进行苫盖。但现场检查时,工地内部多处新开挖边坡表面裸露,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工地内已经喷锚的边坡表面防护措施损坏,未及时修复。该工地当前正在进行排水箱涵施工,施工工地内排水沉沙措施不完善,没有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措施防护。2019年8月9日进行复查,该项目工地对部分边坡裸露面用绿网覆盖,箱涵施工区域,在白泥坑水内用沙袋设置了三道拦挡,内部仍有裸露边坡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

  【调查与处理】2019年9月10日,龙岗区水务局向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并于当日依法送达至相对人。相对人于2019年9月12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张已按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进行整改,请求减轻处罚。2019年9月24日龙岗区水务局就申辩意见进行现场复核,现场照片及视频显示,现场部分边坡所采用的覆盖彩纸为绿网,与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彩条布不符,部分边坡未覆盖。边坡坡脚拦挡措施缺失,在白泥坑河道中用简易沙袋堆成三道拦挡,河水黄且浑,沉砂作用不明显,不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故对相对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信。2019年10月24日,龙岗区水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5日送达至相对人。

  【法律分析】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龙岗区水务局发出责令改正通知要求相对人在限期内采取整改措施,但相对人在限期内所采取的整改措施既不符合水土保持方案要求,也未达到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水土流失防治效果,不属于“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形。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二条,应对相对人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终依法按照一般标准居中进行处罚,对相对人处以贰拾柒万伍仟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从事生产建设活动,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依法可以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合理采取下列水土保持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我国人口众多,可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有限,能够耕种的土地更为珍贵。水土保持方案是依据我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为了开展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而制定的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的重要文件,它对防治因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减少工程施工建设过程对周边生态环境、水土保持设施造成的破坏,减少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保障工程建设和安全运营、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关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并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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