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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民泰路消防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0-09-0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龙华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辖区内的民泰路(民兴南路)长期被车辆占道,导致消防车辆无法顺利通过,存在消防隐患。经层报省检察院审批同意,龙华区检察院将此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经调查发现,民泰路占道情况严重、存在消防隐患,主要和该路段禁停标志、交通划线不完善以及管理权属不明晰有关,这涉及到包括交通运输、消防监管在内等多个行政机关的职能。

  【调查与处理】龙华区检察院于2020年5月9日向龙华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行政机关发出《告知函》,函告其民泰路存在的违法情形和安全隐患,督促各行政机关落实责任、依法履职。收到《告知函》后,龙华区应急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现场勘查确定整改方案,在通知占道车主挪车、清理“僵尸车”后,完善路面标志标线、标明消防车通道等禁行标志,同时加强执法,对违停占道、阻碍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法律分析】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作为消防工作监管部门,未对辖区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职责,未及时排除消防安全隐患,使得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刻受到威胁,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损害的危险当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该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和协调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在收到检察院的告知函后依法履职,积极协调交通运输、交警、消防等职能部门进行联动执法,民泰路的车辆占道问题已得到较大改善,占道问题带来的消防安全风险基本消除,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该案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典型意义】此案是深圳市首宗消防安全新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深圳市检察机关首宗以告知函的方式实现公共利益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龙华区检察院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从道路交通秩序、消防安全需要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促解道路顽疾,有效拓展检察监督维度助排消防隐患,使得“柔性”监督达到了“刚性”效果,既实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以履职成效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也加强了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彰显了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的责任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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