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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特许经营企业处理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1-03-0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检索主题词:餐厨垃圾;生活垃圾分类;特许经营;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0日,沙井街道综合执法队接到深圳市某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举报,称沙井街道沙二社区安托山高科技工业园某饭堂经营者存在非法处置餐厨垃圾的情况。该食堂由深圳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存在未将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全量交给餐厨垃圾特许经营企业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

  【调查与处理】

  宝安城管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执法人员随即赶往现场进行现场勘验、现场拍照等取证行为,确认举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当场对其发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于2020年9月21日9时前整改。

  2020年9月22日,该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接受调查询问,确认该司负责的安托山高科技工业园某饭堂确实存在未将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全量交给餐厨垃圾特许经营企业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同时,该司提交保证书,承认其违法行为并保证日后将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2020年9月23日,深圳市朗坤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宝安区特许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出具《关于核实深圳市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厨垃圾交运情况的函》,表示从2020年9月20日起,其才开始收运安托山高科技工业园xx号饭堂的餐厨垃圾,佐证了该餐饮公司的违法事实。

  2020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举报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该餐饮公司的违法事实。

  2020年9月25日,宝安区城管局沙井执法队经内部讨论,初步认定水稻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35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70条、《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第5条,拟对该司罚款10万元整。

  2020年10月9日,宝安区城管局向该餐饮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的处罚决定,同时告知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该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2020年10月14日,向该餐饮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2020年10月28日,该餐饮公司提交《声明书》《资产负债表》等材料,申请分期缴纳罚款。

  2020年11月17日,鉴于该餐饮公司的实际经济情况及其始终配合执法的态度,同意其分5期缴纳罚款,现该司已如期缴纳第一期罚款。

  【法律分析】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应当全量交由餐厨垃圾特许经营企业收集、运输、处理。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将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全量交由特许经营企业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事实清楚,涉案企业未按照《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宝安区城管局按照条例罚则进行处罚,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程序正当。

  【典型意义】

  开展垃圾源头分类,不仅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还需法律支撑。2020年9月1日,《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深圳从垃圾分类的倡导阶段进入了法治时代。本案是《条例》实施以来开出的最大罚单,具有标志性意义。强制措施影响了民众在处理垃圾时的利益考量,民众会考虑到当前违法行为对于自身利益影响,再加上积极有效宣传,从而更主动地参与分类行动中。城管部门通过对垃圾分类管理与执法的双重手段,使大家对垃圾分类有更深的了解和全新的认识,让大家对垃圾分类有所重视,促使更多的人行动起来,养成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形成垃圾分类“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浓厚社会氛围,为做好深圳市垃圾分类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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