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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建筑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1-05-1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3日,我市某区水务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陈某建设的位于深圳市**区**街道**社区**路**号后面的建筑物(建筑面积约343.88平方米、占地面积343.88平方米)部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责令陈某在规定期限内将涉案建筑及构筑物予以拆除。

  【调查与处理】

  2018年3月12日,该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对陈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现场检查照片。陈某于2018年4月19日向市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水务局于2018年7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该区水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另,经询规划部门,未发现该坐标范围内地块的相关报建信息。2018年9月10日,该水务局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对陈某所有的临河建筑物进行调查,并制作测绘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以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区水务局于2018年9月21日对陈某涉案房屋进行了部分拆除。陈某不服该区水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以及市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两级法院审理,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区水务局所做《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市水务局所做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合理。2.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执法行为适用该条款是否正确。具体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存在上述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陈某所建涉案房屋距离河道上口线不足1米,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且其突出部分严重妨碍河道行洪、泄洪。该区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拆除通知,责令陈某限期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适用法律正确。市水务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第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的理解和适用问题。陈某所建涉案房屋距离河道上口线不足1米,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且其突出部分严重妨碍河道行洪、泄洪。无论涉案房屋是何时建设,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建筑物”范畴,依法应予以拆除。该区水务局在《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中认定涉案建筑物部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明确要求当事人限期将涉案建筑物予以拆除。

  【典型意义】

  河道是下泄洪水保护城市安全的重要通道,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经过勘察,认定已经对行洪产生妨碍,或者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无论该建筑物是何时建成,均属于应当拆除的范围。水行政管理部门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时,对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有权责令限期拆除。但是,作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仍然要确保合法、合理,一是注意调查取证阶段应进行勘察测绘,明确建筑物具体位置、面积,以及与河道管理范围线的关系等;二是委托专业机构对是否妨碍行洪进行专业分析认定,固化证据;三是制作《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应准确援引法律依据,引用时明确条、款、项。通知书责令部分的具体表述应当尽可能的准确、清晰,尤其是对建筑物处于河道管理范围的具体面积界址应进行明确或附图,便于行政相对人在自行拆除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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