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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某甲、袁某某等17人网络诈骗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1-11-29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被告人丘某甲、黄某某、郭某某、邱某乙合股在广东省河源市成立了河源市某电子商务公司,丘某甲任法定代表人,招募被告人戎某甲、戎某乙、彭某某等人为业务员实施网络诈骗活动。在明知公司及个人均不具有证券期货交易资格的情况下,2017年5月至9月,丘某甲最初从林某某(另案处理)处租用“金殿环球证券”交易平台(诈骗所得丘某甲一方分六成,林某某一方分四成)实施诈骗,为扩大诈骗利润,2017年10月开始,丘某甲与黄某某到湖北省武汉市找到武汉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余某某、魏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35万元购得“环球证券”交易平台实施诈骗。首先,丘某甲等人购买电脑、手机以及大量微信、QQ账号发给业务员,由业务员使用虚假身份在微信、QQ上添加网友,组建多个人数过百的炒股群,添加网友为好友后介绍给“群主”黄某某。接着,黄某某负责做老师号和直播间解答,假冒炒股老师“叶老师”“一叶知秋”等身份推荐股票给投资者,期间丘某甲和邱某乙负责活跃群,郭某某负责活跃群和联系客户,其他业务员也负责活跃群和聊客户,上述被告人彼此联系,相互配合,通过做托配合群里老师吹嘘炒股赚钱、在群里发虚假的盈利截图等手段,诱骗投资者在虚假交易平台上注册投资交易以赚取高额手续费,丘某甲还通过在平台后台秘密操控行情涨跌、老师拉单时反向操作等手段致使投资者亏损以非法获利。投资者投入的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林某某账户等渠道最终转入丘某甲名下的账户。

  调查经过】

  经查,仅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丘某甲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深圳市某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共骗得被害人资金124.4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根据股份比例进行分赃,丘某甲分得25万元,黄某某分得20万元,郭某某分得10万元,邱某乙分得11万元,剩余资金作为公司备用金由黄某某保管。期间彭某某、戎某甲、戎某乙等人以底薪加提成方式,分别分得赃款2-3万元不等。2018年1月,丘某甲通过其银行账户先后把部分诈骗资金返还给被害人董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马某某等8人,共计29.34万元。

  2017年3月,被告人袁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东环一路东旭大厦成立了深圳市某网络科技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某任总监,被告人唐某某任主任,公司以包住不包吃、底薪加提成的方式,先后招募了被告人钟某某、梁某某、严某某、王某丁和郑某甲、郑某乙(二人犯罪时未成年,分案处理)等人为业务员实施网络诈骗活动。在明知公司及个人均不具有证券期货交易资格的情况下,袁某某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最初使用“华商国际商城”交易平台实施诈骗,2017年7月,袁某某从“华商国际商城”交易平台的技术人员、被告人王某戊处购得具有风控功能(即交易平台运营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秘密控制交易行情的上涨或者下跌,下同)的“三三三云商城”交易平台,以虚拟交易玉石、锌、芳烃三种商品期货等方式进行诈骗。首先,业务员使用虚假身份建微信、QQ群拉网友加为好友买卖期货,公司提供内部账户任意充值金额给业务员用于操作买卖而不需实际付款。接着,公司以“徐锋老师”专家身份在群里推荐股票期货,上述被告人彼此联系,相互配合,通过做托配合群里老师吹嘘交易赚钱、在群里发虚假的盈利截图等手段,诱骗投资者在上述虚假的交易平台上注册投资交易以赚取高额手续费,袁某某还通过在平台后台操作风控功能控制期货涨跌来“杀大赔小”止损止盈,致使投资者亏钱以非法获利。期间,袁某某指使严某某带领郑某甲、郑某乙、王某丁等人在公司隔壁郑某丁(另案处理)的深圳市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上述手段实施诈骗,并由严某某、郑某甲、郑某乙负责管理使用公司微信公众号、“三三三代充客服”账号等平台以及平台转入的资金结算。此外,投资者投入的部分资金也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最终直接转入袁某某的账户。经审计,以袁某某为首的诈骗集团通过上述方式诈骗1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15712.27元。

  2018年1月,被告人袁某某、丘某甲、黄某某、郭某某、邱某乙和丘某丁(另案处理)合股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成时代大厦506组建了新的某网络科技公司,袁某某出资10万元,丘某甲、黄某某、邱某乙、郭某某共出资10万元。袁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丘某甲任副总经理,黄某某、丘某丁任总监,郭某某、邱某乙任业务经理,戎某乙、戎某甲、彭某某、唐某某任主任,继续组织被告人严某某、陈某某、郑某甲、郑某乙、梁某某、钟某某、王某戊等业务员,由公司提供电脑、手机给业务员发微信、QQ建股票群,准备继续实施网络诈骗活动。2018年3月19日侦查机关在深圳市龙华区某网络科技公司将上述被告人当场抓获归案。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6月26日以丘某甲等19人涉嫌诈骗罪移送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姚某等2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于2019年1月9日以丘某甲等17人涉嫌诈骗罪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1月15日,盐田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邱某甲等17人犯诈骗罪,判处十一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三、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系典型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案件。本案中,各诈骗团伙的被告人分饰角色,层层配合,通过在QQ、微信群里伪装自己身份,虚构自己投资证券、期货赚到高额利润,公司股东和骨干人员进行虚假的投资信息及资讯分析的行为,共同诱骗被害人向诈骗平台投入资金,被害人用于交易的资金通过虚拟第三方平台的注资端口最终流入丘某甲、袁某某、严某某等被告人或其他人员的私人账户。各被告人在明知公司、团队的运行和盈利模式,明知所谓的投资产品及信息是虚假的、盈利截图系事先准备好,明知聊天室内吹捧老师的人员均是由各被告人假扮,明知自身不具备相应的行业交易资格的情况下,仍然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共同诱骗被害人投入资金,进而通过收取高额手续费、老师拉单时反向操作甚至使用风控功能操控行情涨跌的行为,以造成被害人资金亏损、实现“公司盈利及个人提成”的方式将被害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该行为符合诈骗罪中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等诈骗行为这一犯罪构成,且诈骗犯罪数额均达到诈骗罪的追诉标准,依法均应认定构成诈骗罪。

  【四、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手法隐蔽性强,花样翻新快,容易使人受骗上当。本案中,被告人是以投资交易的名义诱骗被害人自愿投入钱财,最终通过幕后操控将被害人的钱财非法占为己有,此类案件作案手法隐蔽、诱惑性大、迷惑性强、传播速度快,往往在短时间内就能造成众多人员受骗,且涉案金额巨大,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危害社会稳定。为准确指控犯罪,严厉打击此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要从团伙运作来证明犯罪主观故意。目前电信诈骗犯罪往往呈现公司化、规模化发展,犯罪集团往往以成立合法的公司来运营,从硬件设施、业务规模、运营模式等也粉饰如合法公司一样,且交易平台的运作呈现“透明”,导致部分被害人即使被骗也误以为是自己投资失败,操作不当所致,不疑背后的诈骗阴谋。而犯罪分子在被抓获后也往往辩称自己只是非法经营,不存在诈骗行为。为有力指控犯罪,除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供述外,还需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在案的大量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电脑资料、银行清单等书证、物证予以佐证,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要收集固定证据来核实被害人诈骗数额。电信诈骗往往受害人众多、资金交易频繁、流水量大,而诈骗金额的认定不仅关系诈骗罪刑档的确定,也关系后续被害人损失的赔偿、保障好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实务中对犯罪嫌疑人银行流水的全面收集和筛查就很有必要,实践中通过“电信诈骗三表”即人员关系表、转账记录表、数额认定表,综合确定犯罪嫌疑人在每名被害人诈骗金额中的具体数额,汇总每个犯罪嫌疑人参与诈骗的起数、金额大小、方便对照量刑,降低案情的梳理难度。

  3.要在全链条打击中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本案涉及开发销售诈骗软件的技术人员,诈骗团伙中具有组织领导的公司法人、股东等主犯,也有被纠集实施诈骗的公司员工等从犯,在具体诈骗过程中既有直接实施诈骗的“老师”,也有在聊天群组里活跃气氛的“朋友”,还有负责转账取钱的辅助人员,而且在诈骗软件开发销售公司里也有对诈骗不知情的技术、财务、行政等人员。因此在办案中要逐一厘清每个涉案人员在案件中的地位分工和所起作用,充分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犯罪分子认罪悔罪,分化瓦解犯罪团伙,完善全案证据链条,提高诉讼质量和效率。如在本案中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以及技术开发等人员,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依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对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依法不起诉,起诉的依法提出从轻量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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