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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引发故意损毁财物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1-12-20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情简介】

  深圳市方某公司是方某小区的开放商,原来负责该小区的物业,小区地库的所有权归属于深圳市方某公司。2020年3月,方某小区物业公司变更为深圳市绿某公司。深圳市方某公司和深圳市绿某签订协议,将地下车位 227个中的38个供深圳市方某公司专门使用,公司有权对车位进行上锁。但是方某小区业主认为小区车位紧张,该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为全体业主所有,不应该将38个车位划为商业车位。2020年11月3日,深圳市方某公司在方某小区负一楼地下停车场安装了9个摄像头,方某小区业主认为方某公司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为了进一步占有38个车位,因此业主在业委会的群里讨论此事,业主曾某、胡某、杨某、张某就前往负一楼地下停车场,对新安装的9个摄像头进行拆除。

  【调查与处理】

  民警调取了方某小区负一楼地下停车场的监控资料,发现2020年11月07日,曾某、胡某、杨某、张某一起故意损毁停车场内的监控摄像头。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深价认定,9个摄像头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元整(¥1750元)。

  2020年12月24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分别给予曾某、胡某、杨某、张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一)车位纠纷不能成为故意损毁财物的理由

  曾某、胡某、杨某、张某认为其不存在故意损毁的主观目的和意图。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建设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地产证,可知深圳市方某公司是方某小区的开发商。根据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颁发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可知,小区车位为189个。根据业主和深圳市方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入伙手册》的规定,方某的小区的业主,在购买该房产时,签订的购买合同内容并未包括该小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因此深圳市方某公司对方某小区的地下停车位拥有所有权。虽然物业公司发生变更,但是方某公司对小区的车位仍然享有全部的产权。

  在物业公司变更的情况下,由原来的公司进行管理显然不合时宜。因此深圳市方某公司与深圳市绿某公司签署《方某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管理以及商业部分管理服务及相关费用协议》,将地下车位中的189个委托给新物业公司进行管理,38个自己使用,并有权安装监控视频对该38个车位进行管理和监控。同时双方约定在安装停车位车锁和监控视频期间,由新物业公司负责协调与业委会、业主沟通。这与最初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中记载的189个车位相符,即方某公司将全部规划使用的车位转交给了新的物业公司,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业主认为新增的38个车位也应优先供全体业主使用,没有依据。深圳市方某公司为了对该部分的车位进行监控和管理,将沿线的位置安装了9个摄像头。但是小区业主认为在车位紧张的情况下,不应将38个车位划为专用车位,双方因此发生矛盾。

  小区业主应该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维权,而不是以对公私物品进行毁坏来实现自身的不合理诉求。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的主观表现是故意,本案的申请人明知9个摄像头为他人财物,故意破坏拆除,主观上故意损毁财物的目的显而易见。安装摄像头的目的是便于管理,防止发生车辆物品被盗或者车辆刮碰的情形无据可查,业主一方即使主张该38个车位应优先供全体业主使用,也不应该破坏拆除为了管理这38车位的硬件设备,况且该9个摄像头的监控由新物业公司(深圳市绿某公司)管理,安装在那里并未妨害到业主正常合法维权。破坏拆除这些监控设备是部分业主为了下一步的“强取豪夺”提前准备行动,防止下一步的非法行为被记录。因此申请人具有损毁的主观故意和目的。

  (二)调解结案不是违法行为人的护身符

  曾某、胡某、杨某、张某认为该案件未进行调解,不符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该条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调解处理。本案办理过程中,深圳市公安局南头派出所曾尝试通过调解化解双方的矛盾,但双方意见不一,无法通过调解处理。因此,公安机关按照行政案件的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群体施压不能左右办案

  在深圳市公安局南头派出所对本案的违法嫌疑人调查处理期间,方某小区部分业主竟然在深圳市公安局南头派出所非法聚集,企图通过群体施压的方式迫使公安机关“放人”,将违法嫌疑人“救出”。本案的发生也正是曾某、张某、胡某、杨某等业主依仗人多势众,错误认为“法不责众”,以“维权”之名行违法(故意损害他人财物)之实。

  【典型意义】

  物业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任何一方都应遵循合法渠道主张权益,任何一方依仗人多势众,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以违法手段单方面改变现状,以强取豪夺实现所谓的“既成事实”,均于法不容,公安机关如果不予以打击处理,整个社会秩序将失去规范。公安机关作为特殊的执法机关,打击处理违法行为是实现社会管理职能的方式之一,保护公私财产安全及正常的社会秩序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曾某、张某、胡某、杨某等人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受到适当处罚。公安机关呼吁广大市民通过合法手段主张权益,不应当心存侥幸,抱着“法不责众、靠法律不如靠自己”的错误想法实施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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