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9月30日L区卫健局执法员前往深圳某诊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L区X街道红宝路139号蔡屋围金龙大厦23楼X房内悬挂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2个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均为刘某。核准名称为“灵X心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为深圳市L区桂园街道红宝路139号蔡屋围金龙大厦23楼X房A;核准名称为“深圳某诊所”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红宝路139号蔡屋围金龙大厦23楼X房B。现场没有直接物理间隔或标识为A和B区域。现场悬挂的招牌为“灵X”、“瑞X心理回归心灵的家”。现场查见咨询档案数份,档案封面均为“灵X心理咨询中心咨询档案”,其中1份咨询档案出现“SAS严重、SDS严重,诊断:抑郁症,建议:服药(必要时住院)”的字样,咨询师处显示为“席某”。
【调查与处理】
监督员将此份档案材料予以复印,经询问调查及邀请医学专家讨论,查实“灵X心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作为一个心理咨询机构使用了一名心理咨询师开展了精神障碍的诊断工作,属于“心理咨询机构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2019年11月25日L区卫健局对“灵X心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当面送达,告知其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利,2019年11月26日“灵X心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书面提交陈述申辩书,经二次合议讨论及复核,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不予采信。2019年12月5日L区卫健局对“灵X心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面送达,2019年12月11日该机构自觉履行,2019年12月12日该案结案。
【法律分析】
本案的法律适用。“灵X心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作为一个心理咨询机构使用了一名心理咨询师开展了精神障碍的诊断工作,是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按照“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予以处罚,还是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按照“心理咨询机构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予以处理,也是本案办案过程的焦点问题。《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条规定“在特区从事心理卫生工作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条例。”本案心理咨询师是心理咨询机构聘请的,评估费用200元也是心理咨询机构收取,因此,本案的案件事实符合“心理咨询机构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根据“特别法优先”原则,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的相关规定。
【典型意义】
现代文明的发展使人类愈发脱离其自然属性,污染、生活快节奏、紧张、信息量空前巨大、社会关系复杂、作息方式变化、消费取向差异、在公平的理念下不公平的事实拉大、溺爱等,都使心理疾病逐渐增多并恶化。心理疾病也成为普遍存在的疾病,危害性不亚于生理性疾病。据不完全统计,深圳市的心理咨询机构包括个人工作室大概1300—1500间 ;核准有精神卫生科的医疗机构也逐年增加。本案是深圳市第一宗对于心理咨询机构从事精神障碍诊断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例,本案的查处对于进一步规范心理咨询机构的行为及核准有精神卫生科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广大人民群众在注重心理健康的同时,要选择正规的精神科及正规心理机构,牢记心理咨询人员不能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在遇到心理咨询机构违反规定时勇于举报,促进我市规范心理卫生和精神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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