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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应急预案(试行)

来源: 日期:2016-09-0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的管理,及时、有效地应对司法考试举行期间的突发事件,确保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发[2008]11号)和《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司发[2008]1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指突发事件,是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中发生的试卷失窃、试题泄密、严重扰乱考场秩序事件、严重的有组织作弊,造成考试无法正常实施、涉及人数众多的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意外事故,和司法部应对领导小组认为属于重大突发事件的其它事件。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司法部成立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突发事件应对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研究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政策和问题,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突发事件研究应对措施、确定处置方案,派员指导、督察、评估突发事件处置,开展突发事件的防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和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成立国家司法考试突发事件应对领导小组。负责检查指导各考区、考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和请示,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沟通,指挥调度司法行政机关各部门支援应急处置工作,直接派员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对突发事件处置进行评估,开展突发事件的防患工作。

  二、应急处置原则

  (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应急管理工作规律,符合司法考试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措施与突发事件可能对国家司法考试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

  (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统一协调指挥、反应迅速灵敏、信息渠道畅通;

  (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维护应试人员权益。

  三、应急处置程序

  (一)发生突发事件时,司法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控制现场,保护证据,严防涉密信息扩散,重点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时,值班工作人员应当详细记录,立即呈报机关负责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及时报告司法部应对领导小组,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指导应急处置,并向司法部应对领导小组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三)接到相关报告后,司法部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作出明确指示,必要时,应当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对突发事件处置作出决策;应当及时将有关决定通知有关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其进行处置;应当对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处理状况和社会效果进行评估。

  (四)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影响考试实施的,经批准,可以通过适当信息渠道及时告知考生变故状况,并适时向社会发布相关消息。

  四、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一)试卷安全

  工作重点是: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失泄密,或者尽可能控制和减小国家秘密扩散范围。

  发生试卷失窃、试卷封装严重损毁、试卷运送途中发生意外等可能造成试题信息失泄密的事件后,应当保护现场,清点数目,评估后果;必须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公安部门,确定试题是否扩散以及扩散范围,决定当年国家司法考试是否如期进行;应当在第一时间会同公安机关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知悉范围,切断信息外泄途径,监控信息传递渠道,为破案争取时间。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派员到考点协助查处。

  (二)考场秩序

  工作重点是:避免扰乱考场秩序的事端、争端恶化,采取果断措施,将可能出现的事件及时化解。

  发生扰乱考场秩序的事件时,考区、考点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解释疏导,稳定有关人员情绪,防止事态蔓延扩展;考点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迅速对闹事者分类处理,尽快恢复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事态严重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必须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司法部报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请求指示;对确需中止相关考场或者考点考试的,应当报经司法部应对领导小组批准。

  (三)考试纪律

  工作重点是:加强监考工作,严厉打击大规模、有组织、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作弊事件。

  发生有组织作弊时,考点应当采取得力措施制止作弊行为,维护考场正常秩序,按有关规定查处参与作弊的应试人员;必须报告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考区、考点应当彻底切断串通作弊渠道,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相关部门,由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请求公安、电信部门协助查处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对领导小组可组织司法厅(局)纪检监察和司法考试部门人员赴考区、考点进行查处。

  (四)自然灾害

  工作重点是:根据气象等灾害预测部门的意见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应试人员和有关人员人身安全。

  考点和考场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尽可能选择安全、不易受灾的场所。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提前跟踪关注有关自然灾害或者相关次生灾害预警信息,发生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无法进行或者无法继续进行考试,立即要求考区、考点尽最大努力确保试卷安全,不泄漏、不丢失,并采取必要的宣传手段告知应试人员停考和停考原因;逐级立即向司法部报告情况,请求指示。

  (五)重大疫情

  工作重点是:根据卫生防疫部门的意见和要求,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应试人员和有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造成疫情扩散。

  发生重大疫情或者获悉重大疫情预警后,考区、考点应当立即报告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并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防疫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赶赴疫情发生地协助做好防控工作。

  (六)意外事故

  工作重点是:严格按照大型公共活动安全保障工作的要求,保证应试人员和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提前检查考点有关设备设施,做好应对意外事故发生的准备;发生火灾、集体中毒、房屋倒塌等意外事故,考区、考点应当按紧急情况立即妥善处理,做好突发事故的人员疏散、伤病员救治和情绪安抚工作,保证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视情况考虑是否中止该考点、考场的考试;考区考点对中止考试的应试人员进行教育,不得泄露试题和影响其他正常考试的考点、考场;立即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司法部和报告当地党委政府,请求指示。

  五、应急处置的信息管理

  (一)信息发布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严格信息发布纪律,既要及时进行信息发布,保障应试人员的知情权,又要维护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杜绝信息违规发布和错误发布。有关通知和新闻稿应当严格报批程序,严密工作纪律。

  (二)信息监控

  发生突发事件后,考区、考点应当及时采取封闭事发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涉密信息扩散等有效措施。发现炒作突发事件,煽动不明真相群众闹事等倾向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干预,消除影响。要密切关注互联网信息动态,发现有泄露国家秘密嫌疑的,要重点监控,必要时会同公安部门采取措施给予屏蔽、删除,并追查来源。

  六、应急处置的责任

  发生突发事件时工作人员擅离岗位的;发生突发事件后隐瞒不报或者报告不实的;发生突发事件后处理不及时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应当根据情节和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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