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有效提升标准化创建工作实效,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现就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部署,健全和完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达标创建程序、严格把关创建质量、强化激励约束措施、提升创建服务水平,有效激发企业标准化创建活力。同时,突出现场安全管理导向,强化达标企业的动态监管和过程监管,全面提升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推动企业标准化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实现安全管理水平的显著提升。
二、创建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对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及《深圳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创建标准重点清单》(以下简称《基本规范》《重点清单》)开展标准化创建自评。鼓励企业结合实际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
(二)评审申请。自评符合创建要求的企业,向所在区应急管理部门提出达标创建申请并提交《深圳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创建申请表》。
(三)达标审查。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达标创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现场审查时,企业现场符合《基本规范》和《重点清单》的,视为达标;《重点清单》中有任意一项不符合的,即为不达标。现场审查不达标的,应在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经再次审查已整改完成的可视为达标;逾期未提交整改报告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达标条件的,由区应急管理局退回相关材料。
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协助开展受理和审核企业申请材料、参与现场审查等有关工作。
(四)达标公告。区应急管理局应于每月25日前将审查达标的企业名单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进行核准后在网站公告,并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
(五)期满复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复审和换发证书。
(六)撤销证书。区应急管理局结合执法监督和巡查检查计划对标准化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请市应急管理局核准撤销达标企业称号并收回证书:
1.同时存在两项以上审查内容不符合达标条件且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3.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创建要求
(一)实行清单化分类管理。为严防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走过场、走形式,市应急管理局以重现场、强基础、提实效为总体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规定以及国家、省有关标准要求分类梳理形成工贸行业的《重点清单》,作为我市三级企业达标评审条件,指导企业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重要途径,进一步管控现场安全风险,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清单》由市应急管理局另行发布。
(二)强化达标质量管控。各区要严格按照创建程序推进标准化创建工作,指导企业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创建,要着力压实审查责任,在审查中应对《重点清单》事项逐一审核,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确认,做好审查材料备案归档,确实把好达标审查质量关。
(三)强化运行体系监督。各区要将标准化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作为标准化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督促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落实标准化体系,自觉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各项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不降低。
(四)强化服务机构监管。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独立、诚信为委托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其中,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及关联机构受区应急管理部门委托承担现场审查工作的,不得同时在该辖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服务工作。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视情节对存在弄虚作假、服务质量低劣行为的服务机构依法采取约谈、通报、处罚等措施,其中服务质量低劣包括重大风险未辨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排查等情形。企业可对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进行评价。
(五)强化激励措施落地。各区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实施差异化安全监管,适当降低执法检查频次。同时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落实《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7〕11号)优惠政策,并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企业标准化创建中好的经验做法,调动企业创建积极性。
四、施行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的通知》(深安监规〔2018〕4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30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