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司规〔2023〕2号
各相关单位:
为深化诉源治理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优化调解资源配置,激发商事调解市场活力,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和防范经营风险,建立健全具有深圳特色的商事调解配套制度,结合实际,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规范商事调解收费的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关于规范商事调解收费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推动商事调解市场化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商事调解组织在调解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知识产权、技术转让、工程建设等领域发生的矛盾纠纷时,可依法依规收取调解服务费。
第三条 商事调解包括特邀调解、自行调解。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至商事调解组织开展诉前调解,或立案后委托商事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自行调解是指商事调解组织自行接受商事主体委托开展调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事调解组织是指经深圳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并依法登记为非营利组织的组织。
依法登记成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制定组织章程、调解规则,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人员和资产。
第五条 商事调解组织按照收费标准,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后依照约定收取调解服务费。调解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由商事调解组织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调解服务费包括申请调解的当事人给付调解员的报酬、调解组织运作费用以及因调解活动所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七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将收费标准、调解规则、调解员名单等,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商事调解组织可以与当事人约定按时间或按争议标的比例等方式确定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商事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可以载入调解服务费金额和承担方式。
第十条 调解协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裁定书时,请求一并确认调解服务费和承担方式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律文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一条 商事调解组织主持调解期间,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保全材料。
第十二条 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在自行调解中,商事调解组织按其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收取调解服务费,当事人不按约定支付调解服务费的,商事调解组织可以终止调解活动。
商事调解组织收取调解服务费后,如未能进入调解程序或中途终止调解的,扣除按协议约定已经发生的调解服务费用外,商事调解组织应当按协议约定向当事人退还剩余调解服务费。
第十四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开展调解活动,不得通过强制、胁迫、欺诈等方式收取当事人调解服务费。
存在上款情形的,由商事调解行业组织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属特邀调解的,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后,可责令其改正并退回调解服务费,并可按照规定解聘。情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指导和监督商事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活动。商事调解行业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监督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商事调解行业组织应推动建立商事调解员名册,开发商事调解员认证体系,加强商事调解员培训,探索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商事调解员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商事调解行业组织可制定发布商事调解委托协议、商事调解协议等文书示范文本,以及商事调解规则、商事调解合规风控管理制度、商事调解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等制度示范文本,以指导行业自律发展。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加强工作宣传,加大对商事调解市场化发展的支持和培育,引导当事人选择专业化、市场化调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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