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加大全面普法力度,开拓普法新格局,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公民法律素质提升项目资助计划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
2019年12月17日
深圳市公民法律素质提升项目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升公民法律素质,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建设“法治城市示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公民法律素质提升项目资助计划(以下简称“资助计划”)的使用和管理。
资助计划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我市法治宣传实际需要,由深圳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深圳市普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法办”)设立的,对愿意从事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公民法律素质的社会组织、企业等或者个人进行专项资助。
第三条 用于资助计划的资金是市司法局的专项经费,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年度预算规模可以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及我市法治宣传工作进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规模总控,根据当年预算规模、受理资助项目数量,在资助标准范围内确定项目资助金额。
第四条 资助计划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精品优先,品牌建设的原则;
(二)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司法局负责资助计划的受理、审核和发放,并按照规定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资助计划的具体工作由市普法办承办。
市司法局设立资助计划项目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评审组成员由市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社会普法人士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等组成,主要负责与资助项目有关的评估、审核等事宜。
第二章 资助项目
第六条 资助计划资助对象为在深圳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企业等或者个人,个人应当在深圳市内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下统称“项目申报人”)
第七条 资助计划资助的项目应当以法治宣传、提升公民法律素质、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为目的,表现形式包括:
(一)法治文艺精品创作,包括音乐、戏剧、舞蹈、美术、文学、影视、出版等领域的精品创作和宣传推广;
(二)法治文化活动,全市性展览、展映、演出、讲座论坛、竞赛、节庆活动,以及扩大深圳影响力、提升深圳城市形象的法治宣传活动等;
(三)其他法治宣传项目。
第八条 资助计划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为1至10(含)万元,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或特别优秀的项目,经市司法局负责人办公会议审定后,资助金额可以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项目申报人按照以下规定办理资助申报等事项: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申报项目,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根据市司法局审定的资助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三)建立专款专账,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四)开展项目绩效自评,配合市普法办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资助计划资助的项目应当属于公益项目,具有非营利性质,不得将资助资金用于非法用途或者以经营盈利为目的,并仅限在深圳市范围内举办。
第十一条 因资助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成果按相关规定依法确定归属人,市普法办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无偿使用该知识产权成果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资助计划的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单位的人员工资和奖金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二)单位的基本建设;
(三)其他不属于法治宣传资金开支范围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人可以向市普法办提出书面申报或者在市司法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市普法办全年接受申报。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人证明文件,项目申报人为机构的,提交组织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机构合法证明文件复印件;项目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交个人二代身份证以及社保证明复印件;
(二)《深圳市公民法律素质提升项目资助申报表》;
(三)申报项目详细方案(含项目预期成效自我评估);
(四)项目收支预算书,包括项目总金额、拟申报的资助金额、自筹用于该项目的金额以及其资金来源、项目实施的预算明细收支等。
第十五条 市普法办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告知项目申报人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受理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受资助范围予以初审。项目申报人提交的项目内容应当与法治宣传主题相吻合,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市普法办提出资助建议后提交评审组复审。
第十六条 市普法办每个季度末召开评审组会议,集中审议本季度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对项目的内容、目标、理念、创意、对象、受惠人数、成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提出是否资助项目的建议和资助金额。
第十七条 对通过复审的申报项目,项目申报人应当向市普法办提供申报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材料原件审验。机构申报的应当提供机构组织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机构合法证明文件原件,机构无重大违法行为和诚信问题的声明;个人申报的应当提供本人公民身份证以及社保证明原件。
第十八条 市普法办将通过资格审查的资助项目提交市司法局负责人办公会议审定。经市司法局负责人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的项目在市司法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普法办书面提出,市普法办组织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结果。经复核,异议事项属实的,取消资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复核异议事项不属实的,确定为受资助项目。
第十九条 被确定为受资助项目的,由市司法局与项目申报人签订项目资助协议书。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人应当按照资助项目协议书约定的实施内容开展活动,并对项目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或者安全隐患承担全部责任。项目申报人应当及时向市普法办报告实施进展情况,市普法办适时派出观察员了解受资助项目的相关情况或以其它方式对受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结束后,项目申报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普法办提交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以及相关发票或其它票据复印件和体现项目成果的有关文字、影像或者实物材料,并按资助额度提交合法的发票或行政事业性票据。
资助项目结束后,市普法办应当在30日内对资助项目予以评估总结。市普法办对项目可以采取调查问卷、公众留言等方式进行社会评价,评估总结意见和社会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再次申请项目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
市司法局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于项目资助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内将资助资金拨付到项目申报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或者终止实施。确因重大政策变动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实施的,应当经市普法办同意。
项目终止实施的,项目申报人应当将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退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尚未开展的,取消资助;项目已经开展的,终止资助,按规定追回已支付的资助金额;列入资助项目异常名录,市司法局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或者将资金用于非法目的的;
(三)项目申报人未经市普法办同意,擅自调整、变更资助协议书明确的内容开展活动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法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计划资金的行为,由市司法局责令改正并依法追回,同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市司法局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资助计划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普法办应当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估,并负责对资助计划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市民及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公示平台对资助项目进行意见反馈和评价,相关反馈意见可以作为资助项目调整优化的意见参考,相关评价结果可以作为项目申报单位绩效评估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报人应当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绩效评估工作,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编制下年度资助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资助计划项目的配套管理制度由市普法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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